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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营在绥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经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考量承接单位的承接能力,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和承接的规定。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第三款规定:“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根据上述要求,本条对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承接作出规定,目的在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政府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时,既要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也要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
按照《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行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切实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扩大行政权力或者减轻对应责任,不得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管理和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本条第二款参考上述规定,明文禁止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来源:营在佳木斯
编辑:段项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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