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绝对是小仙女行为!”湖南双峰,医院办公室主任驾车与女下属外出公干,倒车时因女子低头玩手机挡住右侧反光镜视线,男子伸手拨了其肩身一下让其让开,女子报警称被猥亵,公安机关认定男子猥亵他人处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诉请撤销,主张无主观故意、程序违法,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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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女士28岁,是双峰县某乡镇卫生院注册护士,年轻肯干,深得正院长赏识,事发前一个多月,院长公开宣布:经院务会研究,任命颜女士为护士长,当月起调整工资档次。
颜女士又惊又喜,盼着发薪日见涨,可到实际发工资那天,她翻看工资条,发现数额纹丝未动,颜女士心里犯嘀咕,怀疑是分管行政的办公室主任阳某暗中作梗。
阳某负责考勤考绩汇总报送,虽无最终审批权但掌握流程,碍于阳某是顶头上司,颜女士没敢直接找院长问,只把闷气憋在心里。
当月中旬,院办通知全体护理人员参加消防知识培训讲座,颜女士借故排班冲突故意不参加,其实是拿阳某管的宽发泄不满。
阳某作为当日培训统筹负责人,查考勤发现颜女士无故缺席,当着护理部副主任的面在微信群点名批评,颜女士看到群里消息,咬唇没回嘴,心里对阳某的恶感又添一层。
八天后,院里组织药房新系统操作培训,颜女士再次故意拖延,直到阳某亲自打她手机催了三次才慢吞吞进机房,全程绷着脸。
当天下午三点多,阳某需带颜女士(作为护士长人选)去县卫健委报送材料,二人同乘阳某驾驶的公车外出,办完事约下午四点半驱车返回卫生院。
途经一段村道时,前方一棵倾倒枯树横亘路面无法通行,阳某打方向灯准备倒车掉头,副驾上的颜女士一路低头刷短视频,身体微微右倾,左肘无意抵住了右后方反光镜调节区。
阳某随口喊了句你让一下,颜女士戴着耳机没听见,阳某有点急,右手握方向盘、左手从驾驶位侧伸过去,手掌轻拨了一下颜女士左大臂外侧及近肩胛处,往她身侧拢了拢,腾出看镜子的角度,随即倒车完成掉头。
全过程不足两秒,阳某收回手继续开车,随口补了句刚挡反光镜了,可颜女士这时摘下一只耳机,感觉到阳某手掌碰触她上臂的触感,脸色骤然沉下来。
她本就积压对阳某的不满,此刻解读为借机占便宜,冷冷瞪了阳某一眼没吭声,阳某从余光察觉她表情不对,以为姑娘觉得被冒犯,便口头说了句不好意思啊刚才着急看镜子。
见颜女士不搭理,为缓和气氛,车开到卫生院附近时阳某先下车去小超市买了雪糕和饮料递给她,笑着说“赔罪哈”,颜女士接过没吭声,车停稳后直接推门下车,没回护理部而是转身去报案,指控阳某趁驾车之机对其实施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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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接警后通知阳某到所接受调查,民警初步了解二人系同事、阳某辩解“倒车挡反光镜随手拨开”,征求颜女士是否接受调解。
颜女士斩钉截铁拒绝:要么依法处理,要么我找媒体!"
办案单位综合双方陈述、无直接视频、颜女士坚持指控且拒调,认定阳某行为构成猥亵(虽显著轻微但从重把握),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决定,并当即对阳某使用手铐带离。
阳某被送拘留所执行完5日拘押,释放后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继而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有三:
一是主观无猥亵故意,仅为看清反光镜拨身,且已当场道歉,依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处罚;二是办案中使用两副手铐分别铐双手属滥用警械;三是询问笔录多处未如实记录且未完整履行告知回避、如实陈述权利义务之程序。
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治安猥亵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观猥亵故意+客观上实施超出正常社交、必要身体接触之抚摸抠蹭等行为,仅因驾车提醒让位拨碰手臂不能认定为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制之猥亵,是指以满足性欲或损害他人性羞耻心为目的,对他人身体实施除性交外之淫秽接触行为。
司法实践中区分一般冒犯性身体接触与猥亵关键看三点:接触部位(是否指向性敏感区)、接触方式(抚摸抠蹭抑或推挡拨开)、主观意图(有无挑逗或猥亵动机及双方关系语境)。
本案阳某左手从驾驶位伸过去拨副驾乘客上臂外侧,目的明确为移开遮挡反光镜之人、腾视线倒车,接触时间短、部位非敏感、无揉捏摸索动作,结合车内空间局促及当时正在操作车辆之情境,更符合日常必要身体接触而非猥亵。
公安机关在无其他佐证(如言语骚扰、重复试探性触碰、瞄准胸部腰部等)前提下仅凭受害人单方指控认定猥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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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案件中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应当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且影响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构成程序违法可导致撤销。
法律规定,询问开始前须告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负法律责任,与案件无关问题可拒绝回答”,本案中录像显示民警省略该告知步骤,属程序瑕疵。
更严重的是笔录擅自增添嫌疑人未作的“承认敏感部位接触”“默认故意”等内容,违反证据规则,伪造或变造之笔录应丧失证明力。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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