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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微课堂】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保密微课堂】第七周保密学习打卡来啦!保密学习一路同行,本周准时更新上线!第七章 本周重点解锁《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秘密解除知识点!满满干货、轻松学懂秘密规范,稳稳筑牢保密意识!本周进阶修炼就差你一个,快来开启本周的保密进阶修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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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规则:
1.参与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及学生;
2.每周发布保密知识问答题目,答题截止时间为发布日的第七天;
3.答题结束后,将根据准确率和用时进行综合排名;
4.每周排名前10的答题者,各积1分,将在公众号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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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公布上期答题者名单:
徐*、陈*妮、王*、雷*雨、王*涵、蔡*婵、郑*涛、林*、何*芳、谢*添
保密知识小课题
第四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公开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
(四)派生定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已经解密的。
派生定密的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解密不明确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请示或者函询,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明确标注具体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已满,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审核未延长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凡未明确标注具体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且未就保密期限作出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制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解密程序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无法或者不宜作出解密标志的,应当以其他方式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除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解密通知可以单独发布或者以目录形式集中发布。
第四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需要公开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其他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其解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来源(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来 源 | 党校办
责 编(一审) | 孙舒
责 审(二审) | 吴昕灿
终 核(三审) | 武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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