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审讯是一门集语言艺术、行为艺术、心理战术为一体的学问,而心理战术,又是审讯工作中心须把握的重点。
针对不同的对象,必须采用不同的心理谋略。
一、对行贿人宜以“攻心为上”
行贿人出于侥幸、感恩、怕失去既得利益或受到法律追究,怕遭打击报复,影响自身形象、业务,在社会上不好立足等不同心理,往往不愿交代问题,而采取沉默、狡辩、抵赖等手段对付侦查人员。他们的心理防线,有的比受贿人还要坚固。
为此,要针对他们各自不同的特点,坚持攻心为上,取得突破。
(一)对行贿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在审讯中既要对其形成心理威慑,又要打消其畏惧情绪。
如今年4月,在传唤行贿人叶某某到案后,她开始自认为行贿行为隐蔽,受贿人不会主动交代,高估自己的反侦查能力而低估检察机关的破案取证能力,幻想通过拒供逃避罪责。
针对其侥幸心理,审讯一开始,办案人员始终表情严肃,充满自信,给叶某某以成竹有胸的印象,形成心理威慑,仅相持了个把小时,她的防范心理就出现动摇,但又怕自己行贿数额较大,交待后要受到法律追究,便一直吞吞吐吐,犹豫不决。
见火候已到,办案人员又向其讲清法律规定,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增强可信度,又向她出示法律条文,并选择湘潭市检察机关最近对行贿人依法宽大处理的案例,让她打消了畏罪心理,走坦白从宽之路,如实供述了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公共娱乐科科长仇超波和行动大队队长邹某某送钱的事实。
目前,法院认定仇超波受贿9800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4年。
邹某某受贿一案正在审理中。
(二)对有感恩情结或报复顾虑的行贿人,既要晓以大义,激发其对腐败行为的愤恨;又要晓以厉害,让其认识到检察机关反贪办案的决心。
如2003年6月,传唤行贿人王某到案后,作为个体户的王某一是对受贿人在业务上的关照心存感激,认为如果自己交代了而让受贿人坐牢,太不讲义气。
二是顾虑一旦供出了行贿的事,自己岂不成了“叛徒”,将来怎么在生意场上立得住脚?
因此,接受讯问中迟迟不开口。
审讯中,办案人员对症下药,一方面耐心教育引导,晓以国家、社会的“大义”,让他的心理出现矛盾和动摇。
另一方面,又晓以利害,让其认识到不交代肯定过不了关,只要诚实守信走正道,肯定可以揽到业务,激发其社会正义感。
通过十来个小时的政策攻心,终于使他如实供述了近几年来先后向湘钢某科长彭仓良行贿数万元的事实。
二、对受贿人适用“压力渐加”
口供的获取离不开审讯压力,没有压力就没有口供。
即便是投案自首的嫌疑人,事实上也是获得了某些信息,风声鹤唳,或鉴于司法机关强大的侦查攻势,惶惶不可终日,难以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经权衡利弊而走此从轻从宽之路。
所以,审讯其实就是一个如何巧妙地使用和把握心理压力的过程。
从办案实践来看,受贿人初与我们接触,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他们的第一个反应便是顽抗,或是推诿,或是避重就轻夸夸其谈,或者干脆沉默不答。
我们应正视并允许这一反应的存在,如果审讯一开始便施以大压力狂轰滥炸,则可能被其巨大的本能警觉和排斥力所抵消,往往效果不佳。
如果“高压”后较长时间内压力跟不上去,那么受审者马上会察觉到我们后继乏力,从而使审讯陷于僵局。
如2003年查处宋某受贿一案时,审讯一开始,办案人员就声严色厉,排山倒海,宋惊慌失措之下,供述了一点零碎受贿问题。
由于后来难以设计出更高的压力作后援,稳住阵脚后的宋某干脆以假乱真,胡乱编造受贿情况,使办案干警查无实据,最后他一举反扑,连开始的供述也一起连盘否认了,使案件陷入了“夹生”。
2004年4月初查处市国税稽查局科长徐舸受贿一案时,审讯人员预先设计好一些从低到高的压力环节,每道压力环节之间均有个相对舒缓的空间,“软硬兼施”。
第一步,根据其怀抱侥幸心理,拒不开口的情况,审讯时放低姿态,只问他的工作职责范围、被稽查单位名称及有无个人经济往来,有无经济问题等情况,让其开口。不经意间,他放松了警惕,交待了一些接受烟酒和请吃请玩的小问题。
第二步,审讯人员又步步紧逼,适时抛出一些证据,并举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例子,让其感到东窗事发,不交待问题过不了关。
第三步,则声色俱厉,使其感到周围冷气森森,仿佛陷入四面楚歌的困境,不由不对审讯者产生敬畏之情,心理防线全面崩溃,只求从轻处理,便一步步供述出自己近几年来利用税务稽查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11月23日,徐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对同案人可以“相互离间”
共同犯罪的案件,同案人往往建立了攻守同盟。
但每个犯罪嫌疑人都会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办案人员应注意观察和分析各自的特点,并利用这些特点将他们分化瓦解,打破其思想防线。
2003年6月,在侦查湘钢业务员黄某受贿一案中,此案是一种妻子收钱丈夫办事共同受贿模式。
在审讯过程中,黄某总以自己不知道妻子收钱为狡辩,妻子也以收钱没告诉丈夫为由拒绝承认,这样就给案件定性造成困难,即夫妻俩没有共同故意,黄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钱,俩人就都定不了案。
侦查人员开始想了很多办法,都不奏效,在看守所相持了四、五天。
后来,办案人员在仔细检查黄某被搜查扣押的物品时,在一本笔记本中偶然发现黄和一个二十来岁女人相拥的合照。
黄某虽五十来岁了,早有传闻其在外不检点,审讯中黄也承认该女人是他的“相好”,照片是他们在旅店里拍的。
而黄妻是个泼辣的女人,最不能容忍丈夫的风流艳事。
根据这个情况,我们有意地出示这张相片给她看,她果然咬牙切齿,大骂黄某。
此时我们再做工作,宣讲法律,她听后没有过多思量就把俩人数年来共同收钱的事实交待得清清楚楚。
同年10月,黄某因受贿12万余元,被判刑11年。
来源: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作者:刘欣(单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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