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
![]()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xx区人民法院(2025)苏0691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40%责任即赔偿30340.34元,或发回重审。
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从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通话内容看,梯子为被告所有,被告未对原告使用高梯子加装线路提出异议,其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对原告是否具有爬高专业的能力进行审查,在原告使用被告高梯子的情形下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其未能完全履行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本院衡情本案的相关情况,认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20%……”(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1-10行)
![]()
但是首先,作为特别法的《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而上诉人并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上诉人临时性指令上诉人加班加急登高4米拉宽带(网线),对上诉人资质毫不过问,衡诸《民法典》第1193条,是明显的选任过错;衡诸《安全生产法》,是违反法定义务的严重过错;一审法院却评价为疏于注意义务的一般性过失,这是很不妥当的降格。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原告进行监控设备的检修和安装……其提供的是完成监控检修和安装的工作成果……故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并非劳务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系在被告要求‘加班’过程中发生事故,也仅是双方承揽关系工作内容的延伸,并不能改变双方关系的性质”(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14-22行)。但何以“仅是双方承揽关系工作内容的延伸”?只见结论,没见论证,说理空洞。
![]()
承揽关系下,自备工具、自主作业、交付成果、风险自担的活(监控的检修和安装),当时上诉人已干完,且是早九晚五不午休的干完(参照8小时工作制)。17点05分(见附件1),上诉人亦已微信语音电告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袁X收工。
是袁X忽称三号厂房二楼次日要紧急投用,指示上诉人过去加班加急登高4米拉宽带。一审法院措辞笼统——既模糊掉了时间点,也模糊掉了登高高度,却也承认“2024 年9月25 日下午,袁x要求原告加急拉宽带……”(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8、9行)、“在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原告陈述本来当天准备下班了,袁x要求加急,在加急安装两根线路扎线的时候踩你们家的高梯子踩偏了,梯子不稳,袁x对上述情况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9-22行)。这已不是原承揽合同的任务(监控的检修和安装),因为是临时性加急加派的,也不可能是。这是个新的、独立的事项,即或仍然在承揽关系框架下审视,也并非“纯承揽关系”,而是呈现出“非典型性”。
第一,在上诉人已连续工作8小时处于疲劳状态,已电告收工,被上诉人忽临时性指令加班加急拉宽带情形下,上诉人原有承揽关系下工作的自主性、独立性,已被排除、抽空。尤其是,被上诉人不仅提出额外任务(拉宽带),还限定完成的时间节点(加急),这种指令、干预,打乱了上诉人工作节奏,使得本可由上诉人自行安排的非紧急工作,转化为受被上诉人时间压力、指令驱使的紧急任务。这已转化出接近临时劳务关系的支配性。
而且,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连续工作8小时处在疲劳状态,却对此无视,临时指令还要加急的,叫上诉人干登高4米拉宽带,存在高坠风险的活。这种干预使得上诉人自主管理的工作风险(如工作时间过长导致疲劳、赶工导致操作疏忽)失控,亦即系被上诉人主动制造了额外风险,实质上是将一项正常风险水平的工作,通过“加急”等条件设置,主动升级为高风险作业,风险系数急剧攀升。
第二,一审法院也承认:“从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通话内容看,梯子为被告所有”(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1、2页),这也和工具自备的承揽关系一般特征不符。
第三,被上诉人指令上诉人加班加急拉宽带,系因案涉厂房二楼次日要紧急投用,这并非一审法院所称的“原告提供的劳务也并非被告自身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而是与被上诉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
原承揽合同内容之一是400元/天人工费,而上诉人在已干满一天并电告收工情况下,400元预期已到手,忽又被临时性指令加班加急拉宽带,也就个把钟头的事,不干,不会少拿一分钱,干了,也不会多拿一分钱。亦即,这种顺手人情式加班加急任务,是无对价,无额外报酬,却又是直接服务于被上诉人利益,服务于案涉厂房二楼次日要紧急投用的生产经营需要的。那么,发生高坠事故,若再简单套用承揽关系下承揽人风险自担的归责原理,则也明显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违背公平原则。
即或退一步来说,仍在承揽关系框架下审视,基于这种加班加急任务的“非典型性”,亦应提高被上诉人的担责比重。因为,纵观被上诉人这项临时性加班加急指令,体现出抽空上诉人工作自主性、无视上诉人疲劳状态而主动制造额外风险的特征,衡诸《民法典》第1193条,这是十分明显的指示过错;衡诸《安全生产法》,也是违反安全保障法定义务的严重过错;而绝非一审法院所降格评价的疏于注意义务的一般性过失。
再有,被上诉人临时性指令上诉人加班加急登高4米拉宽带,还全程无安全提示、无防护设备、无协助扶梯、无现场监管。而《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亦即被上诉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加强安全管理的责任,负有提供最基本安全保障的义务。故被上诉人上述种种行为,衡诸《民法典》第1193条,是明显的,多重的指示过错;衡诸《安全生产法》,则是违反法定义务的严重过错。但一审法院完全遗漏,并未对之作出相应评价。
综括言之,一审法院忽略了加班加急任务的“非典型性”;忽略了特别法《安全生产法》的存在;仅仅是对“梯子为被告所有,被告未对原告使用高梯子加装线路提出异议”、“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对原告是否具有爬高专业的能力进行审查”这两个事项作了评价,却还把违反法定义务的严重过错兼明显的选任过错、指示过错,降格成了疏于注意义务的一般性过失。此外,对于被上诉人指令上诉人加班加急登高4米拉宽带却全程无安全提示、无防护设备、无协助扶梯、无现场监管的多重指示过错兼违法过错,完全视而不见,未作评价。这导致了过错和责任的脱节。
这属于事实认定不完整、失真,法律适用失准,进而导致责任划分偏颇,所谓“本院衡情……认定被告承担 20%”明显畸低。
观乎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章某诉无锡某金属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区分无偿帮工和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考量因素》(入库编号2024-08-2-114-002,见附件2),裁判要旨为:“章某存在已经预见到行走在腾空的平台上存在风险,但是仍然过于自信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的过错,和未采取佩戴安全帽或系安全绳等安全措施的过错。某金属涂装公司存在带领章某在无足够支撑力的平台上行走的指示过错……综合案情和过错程度,某金属涂装公司应当对章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
江苏法院网案例《人防门安装砸残人 选任“迷眼”被判埋单》(海安市人民法院孙江华,2022年4月18日。见附件3) ,裁判要旨为:“从事人防门安装作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诺洁公司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徐叶进行施工,存在明显的选任过错……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
![]()
![]()
江苏法院网案例《工人安装监控摔骨折,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赔偿大不同》(句容市人民法院孙锡超、吴未未, 2020年4月28日。见附件4)裁判要旨为:“被告未审查过原告是否具有作业资质及作业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亦未对原告作出安全防护方面的明确指示,将在高空从事安装工作交由原告完成,存在选任、指示过失,故被告对原告因安装监控设备坠落受伤亦负有过错,确定过错比例为30%。”——但该案中,安全带是承揽人自备的,而不像上诉人梯子是被上诉人提供的且不稳当;也不存在上诉人在已完成原有承揽任务却忽被被上诉人指令加班加急拉宽带且无额外报酬这样的“非典型性”特殊情状。
![]()
![]()
可见在承揽人负主责,而定作人存在明显选任、指示过错的情形下,由定作人承担40%赔偿责任,具有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
并不讳言,上诉人作为监控安装、检修人员(日常工作多在2米以下,如监控架设、走线),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被上诉人的过错,却也绝非轻微的疏忽,其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法定义务的漠视,亦是事故的重要促成原因。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兼具选任和指示的双重过错,且指示过错还是多方面的,而其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却“衡情”酌定其仅承担20%责任,明显畸低;这既无以恰如其分体现对其违法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与类案裁判尺度大相径庭,存在明显偏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3款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兹恳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40%责任即赔偿30340.34元,或发回重审。
此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2026年6月10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