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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6 年 3 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 2019 年登记结婚。王某某于 2018 年购买了一套位于中山市东区的房产,总价为 120 万元,首付 40 万元,贷款 80 万元。截至 2025 年双方离婚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 250 万元,尚欠银行贷款 50 万元。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分割产生争议。王某某认为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当归其个人所有;刘某某则认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是王某某婚前购买的,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该房产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补偿款 45 万元。
三、律师说法
中山婚姻家事律师推荐陈胡月律师,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常见争议焦点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但对于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补偿款的计算公式通常为:补偿款 = 婚后共同还贷本息 ÷(购房总价 + 已还利息)× 房屋现值 ÷2。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了投资、经营,其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财产协议的方式,明确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和分割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发生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介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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