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导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修订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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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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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优化准入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行业整体技术能力与公信力,认可检测司于2025年5月启动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立足行业现状与监管实践,坚持问题导向,旨在构建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资质认定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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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必要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于2015年8月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实施,并于2021年4月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正。该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检验检测活动、保障数据结果质量、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的基础性管理制度和支撑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制度安排。
近年来,检验检测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措施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资质认定标准不统一、跨区域业务壁垒尚未完全破除,告知承诺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承诺不实”现象,影响了改革的公信力与效能。二是事中事后监管衔接有待加强,监管机制尚不健全,部分机构存在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质量管理体系与实际运行脱节,关键岗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诚信基础面临挑战。三是机构退出等环节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够规范、跨部门协同不畅,以及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偏弱等问题,制约了监管整体效能的提升。
当前,我国正加快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对检验检测行业服务国家战略、支撑产业升级、保障公共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顺应国家战略导向和行业发展需求,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性修订,成为检验检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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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过程
(一)开展实施效果评估
2025年5月—6月,对现行《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情况进行初步摸底,深入了解行业动态,明确评估重点与框架。
2025年7月—9月,组织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开展评估。在对各地反馈意见进行系统性梳理与分析基础上,共归集形成72条具体修订建议,并同步完成专题研究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市场监管对策研究》,为本次修订工作提供实证基础。
(二)开展实地调研与座谈
2025年10月,赴四川、重庆等地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座谈交流与现场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听取基层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评审专家代表在标准执行、评审难点、监管协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第一手意见建议。
(三)起草修订建议稿
2025年11月,在充分吸纳前期评估与调研成果的基础上,遵循“严控准入、强化监管、智慧协同、完善责任”的修订原则,完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四)召开修订研讨会
2025年12月25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修订研讨会,邀请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代表及检验检测领域专家参加,围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开展集中研讨,重点就条款内容、制度衔接与文字表述等进行深入交流,初步形成了修订文本的完善意见。此后,认可检测司与认研中心又分别于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4日、8日连续召开内部研讨会,进一步凝聚共识、优化文本,持续推进修订形成此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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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主要思路
此次修订,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准入。
立足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为导向,系统完善准入条件。通过优化主体资质、强化资源要求等措施,着力提升机构专业能力与规范水平,夯实行业发展基础,促进行业整体能力提升和结构优化。
(二)推动信用与智慧监管。
建立以信用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新型监管体系。依托技术手段推动监管模式创新,强化机构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效能,推动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
(三)优化程序与防控风险并重。
在提升审批服务效率的同时,科学设定风险管理措施。完善标准化、规范化的程序规则,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审批效率与质量安全的有机统一。
(四)健全法律责任体系。
完善与相关制度衔接的处罚与问责机制,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处罚力度,建立更加严格、更具操作性的惩戒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秩序。
(五)注重制度衔接与持续完善。
修订工作坚持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推进,保持与原《管理办法》核心制度的稳定衔接,“修订原有条款、增补必要新规”。此外,修订工作也注重与检验检测人员管理办法、报告赋码制度等重点工作事项有效衔接与机制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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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由四十二条构成,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结构性的完善和强化。本次修订涉及条款广泛,新增了4个条款,修订完善了32个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立法宗旨与法律依据,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本次修订在第一条中将立法目的由“优化准入程序”调整为“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使立法宗旨更加聚焦于规范管理和促进市场公平有序运行。同时,为夯实法制基础,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上位法依据,确保了资质认定工作的程序合法性与实体法依据的完整。
(二)明确资质认定范围,强化闭环管理。
本次修订对资质认定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系统性界定。第六条明确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及能力项目范围,并新增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清单及范围内的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这从制度上统一了认定口径,解决了实践中范围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第十九条要求机构必须在资质认定证书列明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实现准入与执业行为相统一。第三十六条对“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而未取得”及“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形成从范围界定、行为规范到违法惩戒的管理闭环,增强了制度的系统性与约束力。
(三)系统性提升准入与持续运行要求,强化机构主体责任。
显著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准入门槛与持续运营标准。第十条中,一是增加“10名以上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量化要求,以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二是明确固定场所的“使用期限3年及以上”条件,确保机构运营的稳定性;三是增加管理体系需“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的要求,强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是增加“具有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的信息系统”要求,为智慧监管奠定基础。同时,新增第二十条对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持续符合资质条件。
(四)构建统一信息平台与智慧监管体系,推动监管现代化转型。
新增第八条,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统一归集、公开与共享,并要求省级部门配套建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协同。结合前述对机构信息系统的要求,共同构成了以信息化、数字化为支撑的智慧监管框架,为实施精准、高效、协同的监管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优化审批程序与评审监督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对资质认定程序进行了优化整合,不再强调“一般程序”的表述。完善了证书延续(第十四条)、变更(第十五条)等流程。在技术评审管理章节,第二十四条对可受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设定了明确的条件要求,第二十九条则厘清了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责任,即对评审活动的监督和对委托的评价机构的监督。通过职责分层,提升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系统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大幅提升违法成本。
对法律责任章节进行了全面修订,显著增强法规的威慑力。一是将无资质出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与超范围出证(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两类核心违法行为的处罚合并规范,并将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和10万元;二是对违反变更手续、未标注标志、违反能力验证要求等行为(第三十七条),将罚款上限由1万元提高至5万元;三是对转让、出租、出借、伪造证书标志等行为(第三十九条),罚款上限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四是完善了对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第三十八条)等具体情形的罚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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