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谢某于2014年9月入职某地产公司,岗位为项目负责人,2022年9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月,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经股东会决定退出谢某负责项目所在地市场,除保留财务部1人负责税务清算外,其余岗位全部裁撤,谢某所在项目负责人岗位亦在裁撤范围。 公司就岗位调整、薪酬变更等与谢某沟通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 2024年2月27日,公司向谢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于2024年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谢某则诉请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某地产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决定撤出本地市场,属于企业为自身生存和发展作出的重大经营调整。受此次经营调整影响,除财务部少数岗位外,包含谢某所在岗位在内的其他岗位均被整体撤销。此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地产公司主张符合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情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后地产公司与谢某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地产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关系,并补正通知工会程序,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应当依法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企业因经营战略调整、退出当地市场并整体裁撤岗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同时 厘清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界限,规范了企业“无过失性辞退”时的协商流程及法定程序要求,在依法保障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确保劳动者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等应有保障。
案例来源:日照东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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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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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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