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宇律师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服务开封地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本文介绍的典型案例中,刘振宇律师为聚众斗殴案被告人李X辩护,成功让法院认定其不构成持械斗殴,为其减轻了刑罚,对类似案件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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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起正式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核心服务河南开封地区。她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专业科班出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以来,刘振宇律师始终恪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截至目前,她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达30%。
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刘振宇律师善于精准梳理案件法律关系、把握赔偿争议焦点,依托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实务经验,为受害人争取合法、合理的赔偿权益。在婚姻家庭纠纷方面,她能够从案件细节切入,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制定针对性办案策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民事、商事合法权益。在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领域,她同样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刘振宇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刑事案例——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案。
案件类型:聚众斗殴罪
当事人角色:被告人李X的指定辩护人
案情简介: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告知杨X后,杨X与李X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次日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李X不服,提出上诉。
核心诉求:李X上诉称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杨X先挑事以致本案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其辩护人刘振宇律师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案件难点:
1. 现场证据复杂,需要准确梳理各方行为和责任。现场有肢体冲突、车辆撞击等情况,涉及多名当事人和证人,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真实性需要仔细甄别。
2. 认定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存在争议。对于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持械,法律界定存在模糊性,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3. 确定李X在案件中的责任程度困难。李X虽有纠集人员和参与斗殴的行为,但如何准确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律师策略:刘振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首先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通过查阅侦查阶段李X的供述、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发现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且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从而提出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辩护意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从轻处罚等相关法律规定,强调李X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刘振宇律师运用严谨的逻辑和清晰的表达,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依据。
案件结果: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采纳了刘振宇律师提出的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撤销了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
典型意义:
1. 对于类似聚众斗殴案件中持械行为的认定具有参考价值。本案明确了在判断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现象进行认定。
2. 强调了自首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李X的自首情节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3. 提醒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刘振宇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成功为被告人减轻了刑罚,彰显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价值。
刘振宇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她的成功案例不仅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也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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