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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刘(男)与小杨(女)经恋爱后订立婚约,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小刘向小杨给付彩礼12万元及“三金”。随后,双方依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然而,这段“婚姻”仅维持了不到两个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迅速破裂,小杨随即离开小刘家中并分居。之后双方因协商返还彩礼未果,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小杨返还彩礼12万元及“三金”。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小刘订婚时给付小杨12万元及“三金”,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应认定为彩礼。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仅仅两个多月以及小杨送有陪嫁嫁妆等具体情况,判决小杨向小刘返还10万元及“三金”。
法官普法
男女双方仅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约终止后,给付彩礼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法院将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共同生育子女、双方过错等方面综合判定返还相应彩礼金额。故在此倡导简约婚嫁,拒绝天价彩礼,依法登记成婚,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马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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