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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记不住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和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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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因缺乏顶层统筹,六大贿赂罪名形成碎片化规则体系,数额档位、升格标准、从重情节设置无统一逻辑。同时,对合犯罪标准错位、自然人与单位犯罪比例无序、从重情节取舍随意,造成实务记忆难、适用乱。本文系统梳理两类认定模式差异,剖析体系失衡、规则失范的深层成因,并提出标准化、一体化的完善路径。

【正文】

2016年出台的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制了自然人受贿、行贿两类犯罪;2026年施行的法释〔2026〕6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针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四类犯罪作出规定。司法解释侧重于填补司法实践办案空白,未进行全罪名体系统筹设计,致使六大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缺乏统一逻辑,从重处罚情节增设、删减较为随意。同时,各罪名入罪门槛、上档升格处罚存在单标准、双标准两种设置模式,规则形式不统一,进一步加大实务记忆与适用难度。本文围绕司法解释条文制定与司法适用层面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归纳实务适用弊端,分析问题形成缘由,并提出规范化完善意见。

一、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体系失衡,统一规制逻辑缺失 (一)各罪名数额认定标准

1. 自然人受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原文(法释〔2016〕9号)】

入罪(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直接入罪;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入罪追责。

上档(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直接认定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亦可认定为数额巨大。

上档(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直接认定数额特别巨大;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亦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 自然人行贿罪

【刑法条文(含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完整版)】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解释原文(法释〔2016〕9号)】

入罪(情节较重):3万元以上直接追责;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从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档(情节严重):100万元以上直接认定情节严重;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具有法定从严情节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上档(情节特别严重):500万元以上直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具有法定从严情节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3. 单位受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原文(法释〔2026〕6号)】

入罪(情节严重):20万元以上直接入罪;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规定情形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上档(情节特别严重):200万元以上直接升格;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具有规定情形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4. 单位行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原文(法释〔2026〕6号)】

入罪(情节严重):20万元以上直接入罪;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规定情形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上档(情节特别严重):200万元以上直接升格;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具有规定情形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5. 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原文(法释〔2026〕6号)】

入罪追责:个人行贿2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40万元以上直接追责;个人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具有规定情形的依法追责。

上档(情节严重):个人行贿20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400万元以上直接升格;个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单位2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具有规定情形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6. 介绍贿赂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解释原文(法释〔2026〕6号)】

入罪(情节严重):介绍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50万元以上直接入罪;介绍个人行贿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介绍单位行贿2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具有规定情形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数额设置层面突出问题

1. 对合犯罪数额标准不相协调

自然人行贿与自然人受贿入罪数额保持一致、处罚尺度均衡;但单位贿赂对合犯罪标准明显割裂,单位受贿罪入罪数额低于对单位行贿罪中单位主体入罪数额,行贿与受贿双向入罪门槛错位,违背对合犯罪均衡处罚的基本原则。

2.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数额比例杂乱无序

自然人贿赂犯罪入罪起点3万元,同类单位贿赂犯罪入罪起点20万元,未形成固定换算比例;个人对单位行贿与单位对单位行贿数额比例为1:2,介绍个人贿赂与介绍单位贿赂数额比例为1:5,全领域未建立统一数额梯度,设定方式主观随意,不利于司法人员精准掌握与统一适用。

3. 新旧数额调整幅度缺乏统一尺度

对比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立案追诉标准,自然人贿赂、单位受贿、介绍贿赂各类罪名数额上调幅度差距较大,未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职务犯罪审判实务数据进行统筹校准,数额修订调整缺少客观依据支撑。

二、从重处罚情节取舍随意,条文内容设置失范 (一)各罪名从重/定罪升格情节

1. 自然人受贿罪(法释〔2016〕9号条文)

第一条第三款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五)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七)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八)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述情节同样适用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档次的升格认定。

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行为法定从重处罚,立法条文完整齐全。

2. 自然人行贿罪(法释〔2016〕9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以上情形既管入罪降格,又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升格,同时全部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百九十条从重处罚范围,条文全覆盖无遗漏。

3. 单位受贿罪(法释〔2026〕6号第一条)

第一条 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无单独刑法从重条文,仅依靠司法解释完成层级认定。

4. 单位行贿罪(法释〔2026〕6号第四条)

第四条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仅有司法解释层级认定标准,无刑法独立从重处罚条款。

5. 对单位行贿罪(法释〔2026〕6号第二条)

第二条 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为谋取公职、荣誉称号行贿的; (五)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6. 介绍贿赂罪(法释〔2026〕6号第三条)

第三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请托人介绍贿赂的; (二)向三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 (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情节设置层面主要弊端

1. 情节删减较为轻率

单位受贿罪直接剔除自然人受贿罪中受过处分、受过刑事追究、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三类从重情节,未在条文当中阐明单位犯罪排除适用上述情节的理由;介绍贿赂罪删减以往长期适用的向党政领导、司法执法人员介绍贿赂从重情形,理由又是什么?

2. 新增专属情节缺乏体系统筹

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增设多项兼具定罪与升格功能的专属情节,此类情节仅限定适用于单位犯罪范畴,未在自然人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当中作出对应规制,同时自然人行贿已补齐刑法从重条文,单位类贿赂犯罪长期缺失立法层面从重依据,条文配置失衡,人为划分处罚界限,造成同类行贿行为因犯罪主体不同,出现处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3. 行受贿两类犯罪从重情节配置失衡

行贿类犯罪之中,自然人行贿实现司法解释定罪升格+刑法明文从重双重保障,惩处依据完备;单位行贿仅有司法解释规则,缺少立法从重支撑;自然人受贿罪仅有索贿法定从重,其余从重情节仅限数额档位调节。整体逐渐形成自然人行贿惩处依据最全、力度最严,其余贿赂犯罪处罚层级单薄的不均衡格局,与贿赂犯罪一体查处、双向严惩的司法治理导向不相契合。

三、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用,规则逻辑混乱

这是当前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突出、最无章法的问题:同一情节在不同罪名、不同时期随意切换定罪情节(降低入罪门槛)与量刑情节(从重/升格),毫无规律、毫无体系,完全碎片化,导致实务适用极度混乱、记忆成本极高。

(一)典型情节的“身份漂移”乱象:以“对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为例

1. 2016年法释〔2016〕9号(自然人行贿)

【司法解释条文】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条文解读】

根据上述条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属于自然人行贿罪定罪情节(降低入罪门槛):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备该情节即可入罪。同时,该情节又是第八条、第九条明确列举的量刑升格情节,可用于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提升量刑档次。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内容,该行为同时归入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从重处罚范畴,一身兼具定罪、升格、法定从重三重法律属性。

2. 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

【刑法条文】

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前款行为,在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中行贿的,从重处罚。

【条文解读】

立法层面正式将该行为增设为法定从重量刑情节。该条款与2016年司法解释情节条款并行适用,未废止原有定罪降门槛与量刑升格功能,形成法律适用多层叠加状态。

3. 2026年法释〔2026〕6号(单位行贿)

【司法解释条文】

第四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

【条文解读】

依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条文,“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属于单位行贿罪定罪情节: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备该情节即可入罪。同时,该情节亦可作为升格情节,用于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单位行贿并无立法从重条文。

可见,同一情节,功能漂移,毫无章法:在自然人行贿罪中,兼具定罪情节+升格情节+法定从重情节三重属性,立法与司法解释条文相互嵌套;在单位行贿罪中,兼具定罪情节+升格情节双重属性,无独立刑法从重条款;而在受贿罪体系中,同类从重情节既可以辅助小额数额入罪,也可用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档位升格量刑,功能范围与行贿犯罪互不统一。完全无统一立法逻辑,呈现“此罪定罪、彼罪量刑,此时多重、彼时单一”的无序状态。

(二)全领域“情节功能错位”:此罪定罪、彼罪从重,毫无规律

1. 行贿类犯罪内部混乱

依据2016年、2026年司法解释条文:自然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所列各类情形,全部兼具定罪降门槛、量刑升格双重功能,自然人行贿额外叠加刑法明文从重处罚规定,情节功能叠加泛滥,适用标准繁杂。

2. 受贿类犯罪与行贿类犯罪脱节

自然人受贿罪所有从严情形,既可以辅助小额数额完成入罪认定,也能够适用到大额数额区间实现量刑档次升格,情节适用范围与自然人行贿罪不完全对等。而单位受贿罪条文所列情形,同时用于定罪降门槛、量刑提档,与自然人受贿罪规则既存在相似之处,又存在明显差异,无统一衔接标准。

(三)核心危害:毫无章法的规则设计,破坏司法统一性

一是同情节不同判定标准,同样是腐蚀执法司法权力的行贿行为,在行贿类犯罪中可用来降低入罪门槛、加重处罚力度,同时配有刑法明文从重依据,在受贿相关犯罪中适用区间与认定标准自成一派,司法处置尺度失衡,缺乏公平性。

二是同类型罪名设置规则不统一,自然人行贿增补完整从重立法条文,单位行贿仅有司法解释层级规则,条文配置厚薄不均,无端增加法律适用难度。

三是极大增加实务适用与学习记忆难度,六大罪名搭配数十项适用情节,立法条文与司法解释条文交叉叠加,没有统一的制定逻辑与适用范式。

四、司法解释现存问题形成主要成因

1. 缺少顶层体系统筹规划

长期以来单位贿赂犯罪缺少统一、明确的裁判标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统一执法依据,司法解释优先解决裁判依据有无问题,重点填补实践空白,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条文自身逻辑严谨性与整体体系协调性。尤其在刑法修正案修订新增行贿罪从重条款后,未同步统筹修订单位贿赂犯罪相关立法,未对全部贿赂罪名条文进行整体梳理整合,最终形成自然人与单位贿赂犯罪立法条文厚薄不一、规则碎片化格局。

2. 条文制定实证研判不足

各类犯罪数额档位划定、从重情节增设与删减,未依托海量司法案例数据开展实证分析,大多依托一线办案经验直接拟定,主观化制定倾向较为突出。同时立法修订与司法解释出台不同步,《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行贿从重条款后,未及时联动修订配套司法解释,造成法条衔接存在空隙,条文内容与基层司法实务贴合度不足。

3. 条文内容系多方折中调和

审判机关侧重量刑均衡,严控刑事打击范围;检察机关侧重从严治腐,严密刑事惩治法网。新旧司法解释出台、刑法条文修订过程中,多方意见相互折中平衡,使得部分数额标准松紧失衡,情节取舍摇摆不定。尤其自然人行贿顺利增设七项法定从重条款,而单位贿赂犯罪相关从重立法迟迟未能落地,条文修订进度不一致,进一步加剧整体规则混乱。

五、司法解释层面规范化完善路径

1. 统筹整合全罪名数额标准,统一单双规则范式

统一划定自然人贿赂犯罪与单位贿赂犯罪数额换算比例,保持对合犯罪入罪标准、升格处罚标准基本均衡;当前所有贿赂罪名已全面推行数额加情节双轨认定模式,下一步统一全罪名双轨认定的数额临界点、配套情节适用范围,消除同类量刑档位认定标准不一乱象,构建体例统一、逻辑顺畅的定罪数额认定体系。

2. 系统梳理定罪与量刑情节,补齐缺失立法条文

严格划分定罪情节与量刑从重、升格情节,明确两类情节独立适用边界,杜绝同一情节随意切换法律功能。参照自然人行贿罪立法模式,尽快在刑法条文之中增设单位行贿、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等罪名从重处罚条款,补齐单位类贿赂犯罪立法短板,实现自然人贿赂与单位贿赂犯罪从重处罚立法条文全覆盖,彻底解决条文遗漏、配置不均问题。

3. 统一从重处罚情节体系,明晰适用边界

整合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全部从严情形,划分通用型量刑情节与专属型量刑情节,通用情节全域适用,专属情节限定主体适用。精简冗余情节表述,保留实务必备处罚情形,统一行贿、受贿双向从重情节范围与适用力度,补齐各类罪名缺失的处罚依据,扭转行贿受贿处罚尺度失衡现状。

4. 统一司法解释适用口径,规范裁判尺度

建立刑法修订与司法解释联动修订机制,新法出台同步梳理、修订、完善配套司法适用细则,清理新旧法条、新旧司法解释之间相互冲突的内容。统一六大贿赂犯罪同类情节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从重处罚启动条件与量刑幅度,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全面统一职务贿赂犯罪领域司法裁判尺度。

总之,唯有重塑统一规范的定罪量刑体系,补齐各类罪名缺失的立法从重条文,彻底终结情节功能随意变动的乱象,理顺六大贿赂犯罪立法与司法解释适用逻辑,方能实现同类案件统一裁判、同等处置,切实维护职务犯罪领域刑事司法公平公正,夯实常态化反腐败工作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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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底沉香
2026-06-11 17: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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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珈使者啊
2026-06-11 11: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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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芳说投资
2026-06-12 06: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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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乐谈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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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球帝
2026-06-12 03: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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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6 13: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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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礆很机智
2026-06-12 07:06:59
2026-06-12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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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应生
法治应运而生,倡导良法善治,交流法治人生,推动个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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