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无疑是土地违法情形中情节最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无论是被占地的农民还是占地建房建厂的投资者都会因此而面临复杂严峻的法律问题甚至是后果。
2026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查处、审判等领域的一些常见疑难问题及模糊之处作出全新的司法解释,这将令土地违法查处及相关权利救济变得更加完善和明晰。
那么,最新司法解释中都包括哪些重要的新规定呢?本文,在明律师第一时间为大家做一番浅析。
【要点一:查处非法占地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
既往的《土地管理法》第83条明文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地建筑物的起诉期限仅为15天,而非《行政诉讼法》一般规定下的6个月。但立法并未明确此种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两高”在最新司法解释第4条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对此种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那么申请复议期限仍为60日;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的起诉期限就只有15天了。
司法解释同时强调,行政机关在同一个行政决定中,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一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理的,适用6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
但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政决定时,依法告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15日起诉期限的除外。
综上可知,一旦咱农民或者占地建房的企业家收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所作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起诉期限或只有15天,但行政复议的60日法定申请期限不受影响。
简言之,即便相对人一时疏忽没看清15日的起诉期限,也还有60日这一复议期限在等着我们。
【要点二: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将被撤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应当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严格适用于最严重的非法占地和违建情形,而不得“凡违法必限拆”,甚至将限拆当作唯一的处罚措施滥用。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应当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
从字面上不难看出,该条司法解释系针对《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反城乡规划情节进行的解释。
在上述法条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是应当“限期改正+罚款”处置的,而不应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只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严重违法”情形,才能作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严厉处罚决定。
回到“两高”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来,前述第5条似乎是在说,如果经审理本应“限期改正”的情形被处以了过重的限期拆除决定,那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应当被法院撤销的。
此时,我们需要关注一下哪些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严重违法,除此之外的就是能够限期改正的情况了。这里我们可参考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对此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二)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四)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五)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故此,在明律师提示大家需要在收到此类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重点审查其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咱们的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严重违法情形,若没有证据或调查不充分就不得对我们随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我们也有权依法复议或者诉讼将其撤销。
【要点三:买卖、租赁耕地上房屋的合同应判决无效】
大家比较熟悉的情形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往往会被确认无效。此番,“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买卖、租赁耕地上房屋的合同也是绝对无效的。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但最新司法解释同时在第9条中强调,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意味着单纯的“恢复土地原状和返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租金”,而是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基于买卖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对对方的损失给予弥补甚至是赔偿。
也就是说,作为涉案耕地上房屋的买受人的购房者或者投资者仍有望通过诉讼程序弥补自己的一部分损失,而不至于因一时疏于审查土地性质而承担全部损失。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非法占用耕地”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甚至可能触及刑事责任。咱农民和投资者一定要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和理性认知,切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去以身试法,从而令自己的投资建设成本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而此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得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或者镇街等部门自行强制执行。同时在起诉期限上也有其特殊规定。这是大家一定要通过对“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学习弄明白的干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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