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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品牌营销中,借力公共文化资源早已成为企业的常规操作,敦煌元素、非遗技艺等更是热门素材。但很多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顾虑:万一这些公共元素被注册成商标,自己使用会不会构成侵权?
2026年2月,厦门中院审结的斐乐“守宝龙”商标侵权案,就给出了极具参考性的答案。斐乐在服装宣传中使用了敦煌壁画元素“守宝龙”,被商标权利人起诉侵权,最终法院判决不侵权!
这起案例的核心,恰恰是所有企业都必须掌握的商标使用逻辑——分清“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才能避开侵权雷区。
先理清案件核心脉络——
原告是敦煌某会展公司,已在第25类服装、第35类广告服务上,核准注册了“守宝龙”商标。而被告斐乐推出“非遗守宝龙”系列服装,在电商商品链接、广告宣传中使用“守宝龙”文字,标注“【非遗守宝龙】男装运动裤”“【明星同款两件套】非遗守宝龙女装……”等内容,原告认为斐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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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仅作为说明使用
看似斐乐“触碰”了他人注册商标,为何法院最终判决其不侵权?核心在于两点,也是企业必懂的商标使用底层逻辑。
第一,“守宝龙”属公共文化资源,商标权不能垄断公共利益。
厦门中院审理指出,“守宝龙”一词已被有关媒体公开报道,用来指称来自敦煌榆林窟第25窟的坐姿龙,此为“守宝龙”一词本身自有的含义,该描述性含义或称“第一含义”应属于公共资源,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第一含义”层面进行正当使用。
显然,即便“守宝龙”被注册为商标,原告也不能垄断该词汇的合理使用,企业只要是在其“第一含义”层面使用,就具备了不侵权的基础前提。
这一点对企业极具警示意义:很多企业会抢注公共文化资源、通用词汇作为商标,试图垄断使用,甚至起诉正当使用的同行,但这种行为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会得到司法支持。反之,企业使用公共资源时,若能明确其“第一含义”,并基于正当目的使用,就能有效规避侵权风险。
第二,斐乐的使用是“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所谓商标性使用,核心目的是“区分商品来源”,会突出使用相关文字,让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品牌关联,进而攀附商标商誉;而描述性使用,目的是“说明、描述产品的特点”(如设计灵感、原料、功能),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意图,也不会突出使用相关文字。
厦门中院审理指出,被诉侵权链接标题并未突出使用“守宝龙”,且在链接图片及图片中的商品本身均明确标注更为显著的“FILA”标识,被诉侵权宣传语亦未将“守宝龙”突出使用,且将更为显著的“FILA”置于前方,从语境看该广告语亦是在宣传服装设计的祥瑞元素和工艺质感,并非为区分商品来源。涉案标识的使用形式,充分说明斐乐公司使用“守宝龙”系用于描述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灵感及设计元素,属于在“第一含义”上使用该标识,而非攀附“守宝龙”商标的商誉,其使用方式正当且善意,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反观现实中,很多企业之所以因使用公共资源被起诉侵权,核心就是混淆了两种使用方式——有的刻意将公共资源词汇突出使用在产品包装、宣传封面,有的将其作为产品核心标识,即便该词汇是公共资源,也会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进而构成侵权。
本案给企业以启示:如何正确使用商标,避免商标侵权?企业使用公共文化资源前,需先通过商标局官网检索其注册情况及类别,判断自身使用是否合规;使用时需突出自身核心商标,将公共资源作为辅助描述、不单独放大,坚守描述性使用边界;同时留存公共资源来源、使用目的及使用方式相关证据,避免被起诉时无法举证,错失抗辩机会。
2026年,《商标法》第五次修订持续推进,对恶意注册、商标权滥用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对企业而言,掌握商标使用逻辑,规范使用公共资源,不仅能规避侵权风险,更能借助文化赋能品牌,实现合规与发展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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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高沃综合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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