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是城市文明的
重要组成部分
离不开每一位养犬人士的
爱心与责任
遛狗不牵绳、粪便不清理等问题
确实影响了大家共同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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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银川市金凤区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关于金凤区不文明养犬行为典型案例的公示
典型案例一:
● 案件名称:黄某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1.5米以内牵引绳案
● 案件经过:2026年4月17日,当事人黄某在金凤区培华路遛犬时,未对犬只使用牵引绳,属于遛狗不拴绳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
● 案件处罚结果:依据《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九项行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鉴于当事人黄某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按规定束 1.5 米以内牵引绳,但本次违法行为仅存在未拴牵引绳情形,未发生犬只伤人、扰民等其他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执法队员依法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 案件名称:刘某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1.5米以内牵引绳案
● 案件经过:2026年4月27日,金凤区执法人员巡查至吉泰润园东门时发现一市民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但未束1.5米以内牵引绳,执法队员当场确认犬主信息,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案件处罚结果:依据《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九项行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鉴于当事人刘某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按规定束 1.5 米以内牵引绳,但本次违法行为仅存在未拴牵引绳情形,未发生犬只伤人、扰民等其他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执法队员依法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 案件名称:罗某携犬只在户外排便未清理案
● 案件经过:2026年5月7日,金凤区执法人员巡查至康平路发现一市民携带犬只在户外排便,未立即清理,执法人员当场警告,确认犬主信息,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了《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案件处罚结果:依据《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至九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鉴于当事人罗某存在携带犬只户外排便未立即清理的违法行为,本次仅存在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行为,未造成犬只伤人、扰民及其他恶劣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执法队员依法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 案件名称:赵某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束1.5米以内牵引绳案
● 案件经过:2026年5月7日,当事人赵某在金凤区黄河路唐徕公园附近遛犬时,未对犬只使用牵引绳,属于遛狗不拴绳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
● 案件处罚结果:依据《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九项行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鉴于当事人赵某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按规定束 1.5 米以内牵引绳,但本次违法行为仅存在未拴牵引绳情形,未发生犬只伤人、扰民等其他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执法队员依法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警示广大养犬市民,务必严格遵守《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自觉守法依规养犬,共同维护良好市容环境与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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