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我省鸟类保护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不断筑牢鸟类等野生动物安全屏障。近日,玉树市林草局联合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巴塘乡派出所,成功快速侦破一起非法猎捕、贩卖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渡鸦案件,实现了执法办案、生态救助、普法警示全链条闭环治理。现将该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玉树市生态管护员在日常巡护中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线索后第一时间上报,巴塘乡派出所迅速出警处置,现场查获涉案野生幼鸟及全部作案工具;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同步开展询问笔录、现场影像留存等工作,全面固定完整证据链,依规移送玉树市林草局依法处置。经核查,4月17日,当事人陈某军、刘某飞通过网络相互勾结,流窜潜入玉树市禁猎区域,二人分工配合,陈某军负责租车转运、刘某飞负责攀爬掏鸟,作案环节分工明确。二人在巴塘机场对面高山悬崖鸟巢,利用网购攀爬绳索攀附崖壁并徒手掏取鸟窝,非法猎捕渡鸦幼鸟9只,其中1只死亡,计划人工驯养后高价售卖,单只售价达1000至2000元。
渡鸦属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玉树市全域划定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未经法定许可擅自猎捕、交易、运输该类野生动物,均属于违法行为。陈某军明知涉案物种受法律保护仍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刘某飞以不知情进行辩解,但其牟利性猎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追责。
二、案件查处情况
(一)依法移送
公安部门全面开展调查取证,依法固定各类违法证据,经审查,认为案件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4月18日,公安部门依规将案件移送林草部门处理。
(二)从严查办
玉树市林草局依法立案查处,4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青海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作案工具,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科学开展救护放归
玉树市林草局严格遵循野生动物救护处置规范,对死亡野生幼鸟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对8只活体幼鸟开展全面体检和专业临时救护,经专业评估具备野外独立生存能力后,送至原栖息崖壁实施野外放归,切实筑牢高原野生鸟类种群生态安全防线。
三、法律适用分析
(一)违法定性
当事人在玉树市禁猎区、禁猎期内,未取得任何合法审批许可,以牟利为目的跨区域实施猎捕、交易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渡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相关禁止性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全域禁猎管理秩序,严重影响区域生态保护治理成效,其作案主观故意明显、跨区域流窜作案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
(二)处罚依据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禁止性条款,属于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形。同时参照《青海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裁量处罚。
四、案件典型意义
(一)强化部门联动,
健全闭环执法体系
玉树市林草局联合市公安局、乡镇派出所密切协作、同向发力,精准紧盯网络勾连、异地流窜猎捕、跨省倒卖贩卖等关键环节,从严打击“猎捕-驯养-贩卖”完整黑色利益链条,持续保持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高压态势,有力推动鸟类保护专项整治行动走深走实。
(二)厘清法律保护边界,
深化以案普法警示
渡鸦为高原生态系统重要物种,本案有效破除群众认知误区,明确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法治红线,明确“三有”野生动物同样受法律严格保护,野外掏窝捕鸟、私自驯养繁育、线上售卖等行为均属违法。通过以案释法,全面提升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
(三)坚持执法救护并举,
稳固生态安全屏障
玉树地处三江源区域,本案始终坚持从严执法惩戒与科学救护放归同步推进。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又精准开展受伤野生鸟类专业救护放归,最大限度维护野生鸟类种群资源。以常态化巡护管控、全链条执法监管为抓手,持续守护高原生物多样性,扎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来源: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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