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中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招摇撞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实施了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利用冒充的身份实施了 “招摇撞骗” 的行为。这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招摇撞骗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骗取到实际利益。只要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招摇撞骗活动,使他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就已经构成犯罪既遂。这里的 “非法利益” 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比如骗取荣誉、职称等。
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人大代表、政府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军人等,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活动,而不是指从事劳务性或者服务性工作。因此,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最常见的类型,比如普通公民冒充警察、法官等;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三是低级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高级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如何准确区分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管理活动,其次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方式必须是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则没有限制,可以是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比如虚构投资项目、编造虚假身份等。也就是说,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比招摇撞骗罪更广,招摇撞骗罪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这里的 “非法利益” 既包括财物,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比如荣誉、职称、政治待遇、爱情等;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则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无论是否骗取到财物,也无论骗取财物的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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