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通江县应急管理局网站获悉,2026年5月12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四川佳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2日8时30分许,四川佳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县赤江索桥工程3#墩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日上午6时30分左右,四川佳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余某兵独自上到赤江大桥3#桥墩自制吊篮内进行桥墩表面修饰作业,吊篮距3#桥墩承台上表面约18米(吊篮框架采用多根75型角钢制作,上端左右两边分别用16号钢丝绳千斤头固定在桥墩施工模板上,中间左右两边各使用一个3吨手动葫芦调节上下,下端左右两边用16号钢丝绳千斤头捆绑吊篮框架底部)。8时30分左右,吊篮右侧上端固定点脱落,吊篮右侧随之下坠,且余某兵未正确使用安全带,致使其被抛出吊篮坠落至3#桥墩承台上陷入昏迷状态。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员张某祥立即组织人员把余某兵抬到工地皮卡车上,并迅速开车将余某兵送往通江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自制吊篮一侧固定点脱落下坠,且余某兵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四川佳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安排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高空作业设备设施检查不到位,且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四川佳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设施设备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篮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安排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人员从事高空作业,且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处理。
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张某贵,四川佳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县赤江索桥工程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余某兵(死者),四川佳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县赤江索桥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高空作业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在本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来源:中安在线综合通江县应急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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