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鞍山发生了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案件:刘女士发现,自己藏在冰箱里的14.8万元和电视柜中的1000元现金,一夜之间全变成了银行点钞用的“练功券”,男友王某也随之失联。报警后不到3小时,王某便被警方抓获。
经查,这并非一时冲动的偶发行为——王某从2019年起就心生贪念,多次趁刘女士外出,偷偷将冰箱内的现金换成练功券掩人耳目,累计盗窃9万余元。案发前,他得知刘女士准备买房、行迹即将败露,索性将剩余5万余元现金也一并换成练功券,卷走全部真金后潜逃。目前,王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什么不是诈骗,而是盗窃?
面对这种“狸猫换太子”的操作,有人可能会问:王某用了练功券来“欺骗”刘女士,这不应该是诈骗罪吗?
答案是否定的。诈骗罪的核心要件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也就是说,受骗者因为相信了谎言,自己主动把财物交给了骗子。而在本案中,刘女士从未“主动”将现金交给王某。王某是趁刘女士不在家时,秘密地将现金取走,再将练功券放回原处以掩人耳目。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被告人用练功券偷换公司送款现金60万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南通一名门卫用练功钞替换老板保险柜中的20万元现金,同样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四川华蓥市也有被告人用练功券调包自家人25万元现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
练功券只是盗窃的“道具”,掩盖了秘密窃取行为本身,不改变盗窃罪的性质。
七年“蚂蚁搬家”,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细节:王某的盗窃行为持续了长达七年之久,分批作案。那么,他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量刑以实际窃取的财物价值为基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由各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在法定幅度内确定——通常,“数额较大”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王某累计盗窃9万余元,已远超“数额较大”的上限。其中前期的部分可能已进入“数额巨大”的量刑区间;案发前卷走的剩余5万余元及电视柜中的1000元,同样计入盗窃总额。多次盗窃、持续时间长、手段隐蔽且有预谋,均属于从重量刑的情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从不因“熟人”而网开一面,也从不因“时间漫长”而容忍罪恶。七年时间,足以看清一个人,也足以铸成大错。王某用七年时间一点一点蚕食了信任,也蚕食了法律的底线。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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