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以报销形式发放的津贴是工资吗?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基数?
「法律解答」
不一定。
法院需要审查报销凭证与报销用途或工作内容是否一致、报销款是否是对员工因工支出的核销、发放时间及金额是否固定、是否具有实时性等,在此基础上对报销款是否是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付出劳动的对价所得作出认定。
换而言之,劳动者的报销性质属于实报实销、先行垫付性质的,则属于用人单位的成本、经营支出,法院倾向于认为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倘若经审查,报销款金额固定、时间固定且不具有因工支出性质,法院则倾认为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以此抗辩属于经营成本。
本案中,某公司主张该差旅津贴属于出差伙食补助,不应计入工资总额。但法院查明,该补贴长期稳定发放,与李某岗位、出勤天数直接挂钩,虽以报销形式审批,却无需票据核销,不符合实报实销财务规则,本质是对异地工作的额外劳动补偿。据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补贴名为报销、实为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作为经济补偿金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参考案例:(2026)陕01民终1341号
另外,对于已计入工资组成部分的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计入经济补偿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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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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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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