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揭发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大律师和陈莹故意进行虚假陈述,也就是在法庭上撒谎,反反复复提到(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我说正在打官司,陈大律师也发律师函说这个案件正在审理中,很多人都以为官司还没有结束。其实,这个案件一审、二审已经结束。我国的诉讼制度是二审终审制,因此,常规诉讼已经结束。我现在申请再审,只是补充的纠错程序。正是因为常规诉讼已经结束,结果实在太奇葩,我才能判断这案件是奇案。
这次诉讼源于我的败家婆娘王XX和三亚路益公司于XX等合伙纠纷。王XX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于XX等“合伙”,损失了两百多万。因为于XX阻挠,根本没法清算。后来我发现有三十多万元王XX转到路益公司之后被于XX直接从柜员机以现金方式取走,根本没有用于合伙。王XX认为这些资金被于XX侵占了,报警,警方却让她自行起诉。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敢出庭,陈长奋大律、陈莹全权代理。陈大律师一口咬定于XX没有取款,他不知道涉案资金下落,还故意撒谎说取款发生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对公银行卡给了王XX。不过,我找出期间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证据,证明当时卡在于XX手上。于XX没法回应质疑,庭后不得不书面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却拿不出任何证据。
这个案件奇在哪里?奇就奇在一审时于XX虽然开始不承认取现金,庭后已经承认取款只是谎称用于合伙,判决书却无视这一关键事实而是认定“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二审判决书还是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剪歪曲,但是仅分析判决书就发现更多奇葩之处。二审认定于XX提取现金,帮于XX发明违反当时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而不是电子支付的理由却是“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故使用现金支付。”恕我孤陋寡闻,在全中国方圆三万里,我还没见过有哪个小商户因为不愿意开票也没法开票就要求付款方使用现金支付的。于XX开始不承认取现金,庭后才承认,二审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更不要求提供取出现金用于合伙的证据,而是说“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就像公鸡偷走了母鸡的蛋,公鸡自称这蛋是它自己生的,法官不要求公鸡提供它能生蛋的证据,却说“母鸡没法证明公鸡不能下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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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于2026年12月22日结束
更奇葩的是一审认定事实于XX不承认取款,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取款,二审认定事实于XX承认取款,只是对取款用途有争议。两次审理认定的核心事实是互斥的,两次审理必然有一次认定事实错误。正常情况下,二审判决书需要指出一审的错误,而不能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如果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二审认定事实就是错误的了。这就像一块石头,你可以说它是白色的,也可以说它是黑色的,但不能甲说这石头是白色的,乙说这石头是黑色的,又说甲说得对。但是,法官怎样会有错呢?即使有错,也是小民的错。因此,判决书中大大方方地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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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谎称直到2026年2月4日二审尚在审理
不过,陈大律师明知该案二审已经结束,却在律师函中故意说“案件尚在审理中”,倒不是因为这案件奇葩不想让人知道,而是我国为了防止不当舆论干预司法,默认不允许放在网上公开讨论的,但也没有明确的法规禁止。因此,陈大律师才想利用这些潜规则,直到2026年2月4日还故意撒谎说“案件尚在审理中,不当言论干扰司法程序,”就是想让不明真相的如“今日头条”等平台禁止我揭发他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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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谎称“不当言论干扰司法程序”
陈大律师,虽然该案二审已经结果,你比我还清楚,但是我依然想请你睁大眼睛看一下,这个案子结案时间是2025年12月22日。请你不要再睁眼说瞎话,说直到2026年2月份案件尚在审理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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