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代替购买”,这句话不少爱宠人士都听过。可最近上海一起诉讼,给所有动过领养心思的人提了个醒:免费领养从来不等同于免费免责。
领养时一切都好,几个月后猫却丢了
2024年10月,上海的王女士在救助平台上发消息:两只打过疫苗、治过病的流浪猫“亦菲”和“呼噜”,正等着找人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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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小猫“亦菲”,右为小猫“呼噜”
年轻小伙小杨看到信息后主动联系,表达了强烈的领养意愿,双方很快签订了《伴侣动物领养协议》。协议中写明:两只小猫为无偿领养,领养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必须履行严格的饲养义务,尤其不能随意抛弃,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饲养,必须将小猫送还给送养人。
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宠物被退回需支付1000元,宠物遗失需支付3000元,若存在随意抛弃、虐待、虐杀宠物的行为,则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
刚开始几个月一切正常。王女士隔三差五问问小猫的情况,小杨也发来照片视频,声称小猫一直养在室内,生活状态一切良好。2025年4月,小杨突然告诉王女士:自己因为工作变动要合租,新室友对猫毛严重过敏,养不了了,问能不能自己找个新领养人。王女士明确回复:养不了就退回来,但按协议要付违约金。小杨便说说再坚持两个月,同时继续找下家。
到了7月,王女士继续线上回访,小杨也照常发视频。8月28日,王女士要求对方提供小猫的实时视频,可小杨发来的,却是一个月之前的旧视频。王女士顿感不对,她坚持要求视频通话查看小猫现状。反复追问之下,小杨才说出实情:猫早就不在屋里了。
原来,自6月开始,小杨就搬回了父母家。家里反对养猫,可小杨没按协议把猫还给王女士,而是私自买了个大笼子,把两只猫养在小区花园里。
7月1日,笼子被人打开,两只小猫全部走失。
王女士和另一位救助人赶到小区,花了1000元请专业找猫人,连续蹲了四天四夜,最后只找回一只三花猫“亦菲”,另一只起司猫“呼噜”再也没找到。
找回的那只“亦菲”也得了病,为了给“亦菲”做体检、治病,她们额外支出了1608.6元。
领养双方对簿公堂:到底该赔多少?
王女士觉得,小杨的行为就是弃养,按协议应该赔2万元。小杨则觉得委屈:自己不是故意扔猫,猫是别人放跑的,不是故意丢弃的。更何况一只田园猫救助成本也就几百块,要赔2万太高了。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合同。也就是说,小猫虽为无偿赠与,但领养人必须负责,必须履行妥善照顾、不遗弃、及时告知等约定义务。
小杨没按约定在室内饲养小猫,擅自将小猫安置在小区花园,也没有采取充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小猫走失,已经违反了妥善照顾宠物的核心义务。小猫走失后,他隐瞒实情长达近两个月,错失了寻找小猫的最佳时机,同样违反了协议约定的告知义务。小杨的这些行为已经明确构成违约。
针对违约金数额,法院认为,小杨主观上仍有饲养小猫的意愿,并非恶意抛弃,因此不适用单只1万元的违约条款。但其行为直接造成宠物遗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3000元违约金。
法院同时强调,宠物是有生命的特殊个体,并非普通物品,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仅具有弥补经济损失的作用,更带有惩罚失信行为、守护生命尊严的意义,3000元的数额与救助方付出的时间、精力与实际费用相比,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
“为了找回小猫,我们投入了大量的金钱、时间与精力,可‘呼噜’至今下落不明。我只想通过这个案子告诉所有人,领养不能凭一时兴起,一旦选择,就要对它的一生负责到底。”王女士表示。
如今,她的领养协议中新增了条款,因遗弃动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违约的领养人承担。
流浪动物领养正在走进法治时代
浦东法院的这起案例并非个例。
记者了解到,《刑法》中的遗弃罪仅适用于人类,不适用于动物,因此弃养宠物目前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并不代表弃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与宠物领养相关的法律纠纷持续增多,北京、安徽等地法院均作出过类似判决。司法实践已经将公益领养协议界定为附义务赠与合同,赋予其完整的法律效力。只要领养人签署协议,就必须履行约定的照顾义务,不得随意遗弃宠物,一旦违约,就要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据悉,全国流浪动物数量已经突破1.3亿只,弃养是流浪动物产生的最主要源头。
依据《民法典》规定,领养人不履行照顾义务、遗弃宠物,即构成违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动物防疫法》及多地养犬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饲养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违者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反虐待动物法》立法建议中,遗弃已经被明确列为虐待行为。
2025年11月,司法部征集年度立法项目建议,超过410万网民支持将《反虐待动物法》纳入立法计划,支持率高达96.45%,超400万人呼吁将弃养纳入法律红线。
法官释法 :免费不是免责,爱心更要守法
本案审判长、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庭长韩伶表示,领养宠物是传递爱心的善举,但更是受到法律约束的长期责任,绝对不能因为是免费领养,就忽视自身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韩伶强调,签订领养协议时,领养人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要关注宠物走失、受伤、死亡后的通知义务与责任承担等关键内容,切勿盲目签字。同时要妥善保管协议原件与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维权时缺乏有效依据。
领养人应当切实履行照顾义务,若宠物发生走失、受伤等情况,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第一时间通知送养人,主动配合开展寻回、救治等工作,避免因拖延告知扩大损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送养人在宠物走失后,应当理性维权,主张的损失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确保费用支出合理且必要。
记者 | 陈颖婷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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