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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确立,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核心标志。法律之所以强调“书面”与“及时”两大要素,是因为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是固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更是处理劳动争议时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然而,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因对“书面形式”的认定存在误解,或对“签订时间”的把握不够严格,从而陷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典型案例出发,解读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与时间要求,并提出相应合规建议。
一、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认定
威科先行
- 典型案例:(2019)苏 0413 民初 6807 号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日,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西溪机械厂与被告蒋明辉签订《工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学徒期补助费每天100元、学徒期满后的计件制及补助标准、劳动保险办理方式、油费补助等事项,同时约定蒋明辉须在厂方工作满两年,否则需返还各类补助及保险费用。蒋明辉于2019年5月离职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西溪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该项请求。西溪厂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立法本意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设立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案涉《工作协议》虽未明确载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及职业防护等内容,但因西溪厂属加工型企业,蒋明辉在签订协议时对工作地点已有明确认知;而工作时间休假及劳动保护等内容,可直接适用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亦不存在侵犯蒋明辉知情权的情况。因此,双方签订的《工作协议》应当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蒋明辉关于二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协议中关于蒋明辉提前离职须返还补助的约定,法院明确指出该条款违反法律关于违约金的强制性规定,相应内容归于无效。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合规解析: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工作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实践中,部分企业为图方便或规避法律责任,与劳动者仅签订名为“工作协议”“上岗协议”“聘用书”等文件,甚至只发出一份《录用通知书》,而忽略了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此种做法存在重大隐患——一旦发生纠纷,裁审机构可能以“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为由,否定该文件的合同性质,进而认定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认定并非机械地要求文件名称必须是“劳动合同”,而是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即便文件标题不是“劳动合同”,但如果其内容基本涵盖了双方核心权利义务,具备可履行性,法院仍可能将其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本案法院正是基于这一逻辑,认定《工作协议》因已明确用人主体、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关键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法院的观点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形。若协议内容缺失过多,或劳动者主张因信息缺失导致其知情权严重受损,则该协议仍有被否定劳动合同效力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设计入职文件时,不应抱持侥幸心理,而应确保文件内容尽可能完整,真正达到“劳动合同”的标准。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法律给予企业一个月的“缓冲期”。用工之日通常指劳动者实际到岗提供劳动之日。企业须在该日起的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合同签订。若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即触发二倍工资的计算。
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若满一年仍未签订,则除须支付前述二倍工资差额外,双方还将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务中,未及时签订的原因除企业自身疏忽外,还可能源于劳动者的不配合。在此情形下,企业不能听之任之,而必须主动采取行动以切断风险。企业应通过书面形式(如《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催告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载明逾期不签的法律后果。若劳动者经催告仍不签订,企业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此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结清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若企业继续留用该劳动者,则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将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合规建议
围绕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时间要求,企业可采取以下合规措施:
第一,标准示范文本前置。建议企业准备一份内容完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全部必备条款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作为所有入职人员的签约基础,避免使用临时拟定的、内容残缺的简易协议。
第二,逐一比对补正条款。即使出于特殊考虑需与特定人员签订个性化协议(如《工作协议》),也应以标准文本为蓝本,确保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等各项要素均有明确约定。签约前应由法务或人力资源部门逐项审核,确认协议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对于可直接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如社会保险、休息休假),虽不强制要求全部展开,但建议作援引性表述,以强化文件的完备性。
第三,建立签约预警机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新入职员工台账,以“用工之日”为起点,设置签约时限预警。在用工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合同签署;若第三周仍未完成,系统自动触发提醒,由人力资源部门介入处理。
第四,规范拒签处置流程。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门应通过留痕的书面方式(如当面签收通知、发送电子邮件、公证邮寄等)送达催签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妥善归档。若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催告仍不签订,企业应及时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避免形成“既未签约、又继续用工”的高风险状态。
所有劳动合同及相关往来文件均应归入员工人事档案,至少保存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两年,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完成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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