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刑事处罚
案例1:2021年9月25日,凯里市三棵树镇坪乐村潘某春在台江县姊妹广场收购了4只画眉鸟,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潘某春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4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2:2023年2月,台江县方召镇基甲村张某雄到各地市场上非法收购了10只画眉鸟。2023年3月11日,张某雄将收购到的10只画眉鸟在台江县城姊妹广场出售,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张某雄非法收购并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10只,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3:2023年1月至2月期间,台江县方召镇基甲村王某忠到各地市场上非法收购了22只画眉鸟。2023年3月11日,王某忠将非法收购来的画眉鸟带到台江县城姊妹广场进行出售,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王某忠非法收购并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22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受行政处罚
案例4:2021年9月18日,台江县排羊乡小江村杨某华在台江县萃文街道姊妹广场集市非法出售棕头雅雀(黄豆鸟)共计25只,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杨某华使用“机关笼”非法猎捕并出售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棕头鸦雀(黄豆鸟)25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非法狩猎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非法买卖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受行政处罚
案例5:2026年1月19日,台江县田某通过微信非法购买了10只棕头鸦雀(黄豆鸟),被织金县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于2026年3月3月26日移交台江县执法机关处理。经查,田某购买无合法来源证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棕头雅雀(黄豆鸟)10只,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2025年3月29日,凯里市三棵树镇张某在台江县苗疆姊妹广场出售棕头鸦雀(黄豆鸟)7只,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张某雄非法出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棕头鸦雀(黄豆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60元,并处以罚金人民币860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行政处罚
案例7:2026年4月18日,台江县台盘乡南瓦村1组村民王某德非法携带1只画眉鸟在台江县萃文街道姊妹广场赶集日遛鸟,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王某德携带无合法来源证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1只。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携带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受行政处罚
案例8:2026年4月18日,台江县台江县阳芳村村民李某武非法携带3只棕头雅雀(黄豆鸟)在台江县萃文街道姊妹广场赶集日遛鸟,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李某武携带无合法来源证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棕头雅雀(黄豆鸟)3只。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金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寄递)、交易、食用、利用、繁育野生动物或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地球生态平衡。
来源:台江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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