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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王老先生与李女士是一对夫妻,育有两个子女:王大哥、王大姐。王老先生1993年去世,李女士2018年去世。
一号房屋是1992年购买的,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子承载了一家人的回忆,也引发了一场继承纠纷。
2016年11月2日,王家召开了一次家庭会议。王大哥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一号房屋;同一天,王大姐也出具了保证书,放弃继承母亲的其他房产。本以为这样就能避免纠纷,没想到事情还有后续。
2017年2月27日,李女士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对一号房屋的份额由王大姐继承。
母亲去世后,王大哥反悔了,不认可之前的保证书,要求继承房屋。王大姐则拿出了母亲的代书遗嘱,坚持按照遗嘱执行。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保证书的效力,二是代书遗嘱的效力。
首先,关于王大哥出具的保证书。王大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放弃继承一号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王大哥事后反悔,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李女士的代书遗嘱。这份代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和见证人都签了名,注明年、月、日,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李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根据遗嘱,李女士对一号房屋的份额由王大姐继承。加上王大哥放弃继承的王老先生的份额,以及王大姐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法院最终判决:一号房屋由王大姐继承。
另外,法院还判决王大哥返还占用房屋期间收取的租金10万余元。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本案原告王大姐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这个案件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启示:
第一,放弃继承一定要有书面形式。王大哥出具的保证书是关键证据,证明了其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很多人以为口头说放弃就算数,实际上没有书面证据,事后很容易反悔。
第二,代书遗嘱一定要符合法定形式。李女士的代书遗嘱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所有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遗嘱都可能无效。
这个案例还告诉我们:处理继承问题时,不要怕麻烦,该写书面文件的一定要写,该找见证人的一定要找。今天的"麻烦"是为了避免明天更大的麻烦。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不能随意反悔。所以在作出决定前一定要慎重考虑,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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