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类仓库一扇铁门未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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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第4.2.5条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内,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二、除尘系统及喷漆房尾气收集系统风管及风机未接地,风管软接头未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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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第8.1.5条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
三、放置电焊机的简易铁质遮雨小棚未做接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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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第4.4.1条:正常不带电而亊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65的要求设置接地装置。
四、车间的化学品安全柜未进行接地。
【依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GB 12158-2024)
第4.2.2.1条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对地绝缘的静电导体应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五、车间的配电箱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未做电气连接。
【依据】《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23)
第6.5条d) 结构性电气连接: 1)在盖板、门、遮板和类似部件上面,如果没有安装超过特低电压限制的电气装置,通常的金属螺钉连接和金属铰链连接被认为能足以确保连续性; 2)如果在盖板、门、遮板等部件上装有电压值超过特低电压限制的器件时,则应使用特别为此设计并验证的保护导体(PE)或类似电气连接等附加措施以保证接地连续性。
六、甲类车间一内金属门窗未进行静电接地。
【依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第4.2.4条: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七 、分散机设备金属外壳未设置接地措施。
【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第3.0.4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八、二号楼酒精清洗车间出入口门和门框未跨接。
【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7.1.1条,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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