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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红白冰偷税案尘埃落定,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91.24万元的处理决定,其中偷逃税款金额达911.18万元。据悉,该案由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线索——白冰长期申报收入与自身千万粉丝量级、商业推广规模严重不符,税务部门随即展开专项稽查,最终查实其多项违法偷税手段。作为坐拥海量流量的公众人物,白冰的违法操作并非个例,其背后涉及的法律红线,更是值得所有网红及高收入群体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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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解析
结合本案已披露的细节,白冰的偷税行为并非单一操作,而是由三项环环相扣的违法手段构成,均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核心指向“欺骗、隐瞒”的偷税本质。
其一,虚构经营主体,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的前置违法。根据税收征管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设立需具备真实经营意图,拥有合法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及完整经营流程,否则即为“空壳主体”。空壳主体本身不具备经营资质,其用于申报纳税的行为,本质上是借助主体形式掩盖真实收入性质,属于偷税的预备行为。
其二,转换收入性质、虚列成本,直接构成偷税核心行为。税法的核心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个人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界定,应以业务实质为依据——个人独立提供劳务、无团队协作、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而经营所得需依托真实经营活动、有合理成本支出。虚列与经营无关的支出,违反《企业所得税法》中“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构成“多列支出”式偷税。
其三,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属于典型的“不列、少列收入”行为。无论资金流转环节多么复杂,只要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且通过私户归集、规避监管,均属于偷税行为。资金经多层流转后转入个人账户,本质上是为了掩盖收入真实去向,逃避税务监管,主观违法故意明确。
▌结合本案
具体到白冰案,其三项违法手段清晰且典型:一是设立无参保人员、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未开展任何真实经营活动,仅用于“承接”个人推广收入;二是将本应属于个人劳务报酬的视频推广收入,强行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借助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税率,同时将个人及家人使用的奢侈品发票,虚列为控股公司经营成本,违规抵扣税款;三是通过关联公司、人力资源公司进行资金多层流转,最终将收入转入个人账户,全程未进行纳税申报,隐匿应税所得。
这三项行为相互关联,形成“虚构主体→转换收入→隐匿资金”的偷税链条,既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的明确界定,也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税务部门通过比对白冰生活视频与企业账目,进一步佐证了其虚列成本的违法行为,凸显了税收大数据的监管穿透力,也说明任何试图通过“钻空子”掩盖违法的行为,都难以逃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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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冰的偷税细节,本质上是部分网红试图“钻法律空子”的典型缩影——以为通过“换马甲”“走流水”“虚列成本”就能掩盖应税收入,却忽视了税法“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也低估了税收大数据的监管能力。本案明确警示:虚构经营主体、转换收入性质、私户收款、虚列成本等行为,均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并非“合理税务筹划”。对于网红及高收入群体而言,唯有坚守业务真实性,清晰界定收入性质,依法申报纳税,才能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否则终将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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