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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4日,北京某小区有9只宠物犬及2只流浪猫中毒死亡。经查系小区业主张某投放剧毒化学品氟乙酸钠(盐)所致。张某因不满小区宠物扰民而产生仇狗心态后投毒杀狗。
此案发生后,张某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2023年10月26日一审首次开庭审理,张某当庭承认投毒行为但否认与宠物死亡的因果关系。经九次延期审理,2025年12月11日,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张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某当庭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提交上诉状,属于放弃上诉。
受害的狗主李某联合11名受害猫狗主人对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数十万元,并拒绝和解。李女士在一审判决后,声称将追加起诉涉事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李女士等5人提起上诉后认为“宠物犬作为伴侣动物有特定意义,应该给予精神损失赔偿。”202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李女士等人上诉的民事诉求进行了二审庭审,截止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此案发生后,媒体报道很是热闹,很多自媒体纷纷站队,有的指责张某,认为刑事判决罪有应得;有的批评李某,认为她是借机寻求多判钱财;有的夸奖李女士,认为她为报狗仇,辞职自学法律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斗志可嘉。
张某投放危险物质属于刑事犯罪,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据说张某因患有重病被监外执行或取保。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无论是否入监服刑,他都属于犯罪的劳改人员,其退休享有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都将取消,张某已经为自己的犯罪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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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对张某的刑事判决,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同时必须有投放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张某被判刑并不是以李某等人狗被毒死为依据,而是张某投放的危险物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李某等人的狗被毒死,只是张某犯罪行为中的一个轻微后果。这里说的轻微后果,是指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比较轻微,即法律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即使法院允许李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是导致张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
一些媒体记者故意曲解法律规定,硬把张某被判刑说成是李某为了爱狗的死亡,辞职自学法律才推动了有关部门对张某追究刑事责任,完全是张冠李戴。这是媒体和记者不懂法律,滥用新闻报道权。假如张某不是投放危险物质,而是用其他方法杀死李某等人的狗,最多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张某一案中,公诉机关未按故意毁坏财物的罪名起诉,法院也未按故意毁坏财物的罪名对张某判刑,可以证明,司法机关并没有确认张某是故意毁坏财产。张某被判刑与李某辞职学习法律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无关,这种舆论情节是媒体故意给李某树立一个高大上的虚假形象,用来操纵媒体舆情。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后果涉嫌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的罪名,两个罪名相比,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处罚更重,法律最终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的原因,是其犯罪行为确实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张某被判刑与李某的诉讼主张无关。
李某等人在张某犯罪一案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因为张某的犯罪后果导致了李某等人的财产损失。人们需要注意的是,李某等人因张某的犯罪造成了个人的财产损失,狗是李某等人的财产。至于李某等人主张狗与主人之间的感情,并不是法律考虑的范围。法律就是法律,法院只能依照法律判决案件。至于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后果,法院没有支持的原因,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李某等人二审上诉要求支持精神抚慰金,法院能否支持是一个未知结果。尽管李某等人请了律师,并主张要突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原则限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经济利益。一些媒体对李某等人的诉求大肆报道的目的,实际是为宠物经济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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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介绍,张某与李某等人居住的小区狗患猫患非常严重,狗主猫主根本不理会猫狗损害业主利益的问题,小区物业根本管理不了狗患和猫患。李某还想追究物业的管理不善的责任,看来,这些狗主、猫主的思维出了问题。小区的物业是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服务的,不是为猫主、狗主服务的,一些业主养猫狗已经为物业增加了很多麻烦,如今因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用违法手段毒狗,与物业有什么关系?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是有原则的,并不是当事人可以随便主张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无论怎么说,律师无论怎么辩,当事人无论如何表示痛苦和流泪,法院只能依法判决,不会被当事人的情感牌所动。
其实,李某等人应该明白,她们的狗猫之所以遭到毒杀,很大程度上是养狗人不尊重公众利益,不遵守公德的利己主义所致。张某的犯罪行为中,不道德的狗主猫主至少有30%的责任,只是这些人不承认而已。
人民法院可以对违法行为作出惩罚性判决,但同时也应该考虑公共利益的维护,假如法院对李某等人的诉求无原则的支持,就相当于对狗患、猫患扰民,害民,伤害环境现象的默认和支持,任何一个法官都不会违背法律原则的。
张某一审判决后放弃了上诉,说明张某已经意识到自己确实犯罪了,他已经认罪服判,得到了应有的处罚。至于李某等人的附带民事诉求,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显示出有什么不公平,李某等人有权上诉要求精神赔偿,期待二审法院会作出令人民群众信服的判决。
笔者最后想说一句话:希望人们不要用自己的道德水准绑架法官,希望舆情不要受到宠物经济的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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