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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法律留给“人”的那道灵活门
打官司的人,常常看到判决书里出现两个字——“酌定”。可是翻遍整部法律,也找不到一个公式告诉你违约金该算多少钱、精神损失该赔几万块、什么叫“合理期限”、什么叫“重大过失”。立法者心里很清楚:条文写得太死,等于让法律在千变万化的现实面前自缚手脚。
所以,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律故意给法官留的“后门”,恰恰相反——它是法律承认自己不可能穷尽一切情况,把最后那一段路交给了人。
为什么说自由裁量权反倒是一种“智慧”?
很多人觉得,法律应该像一把尺子,刻度精确,量出来什么就是什么。但现实中,能精确刻度的东西往往是最简单的。比如,法律写“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到底低多少才算“显著”?卖房和卖菜,能用一个比例套吗?如果硬要一刀切,反而制造了不公。再比如证据认定。一段对话记录,一方说这是承诺,另一方说这只是客套。双方各执一词,谁能还原当时说话时的语气、表情、上下文?这时候,没有哪个智能系统能替你判断——只能靠一个中立者凭经验和常理来权衡。
还有赔偿金额的裁量。一位做小生意的当事人因为合同被违约,损失算不清,证据不够全,但明摆着吃了亏。如果法律说“没有精确损失证明就一分不赔”,吃亏的人只能咽下去。法官在这时候用裁量权酌情支持一部分,恰恰是在填补证据和事实之间的那条沟。
还有一些新型纠纷——比如数据权益归属、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到底归谁——法律压根没来得及规定,但纠纷已经摆在了桌上,法官不能等人把法立好了再判。拒绝裁判本身就意味着让矛盾无限搁置,这对当事人来说比一个不完美的判决更糟糕。
但换个角度看,这把“灵活门”也可能夹到人。
近年来,被舆论反复提及的“小过重罚”,根源就在于裁量的分寸出了问题。罚款的上下限之间,差了十倍甚至几十倍,往上靠还是往下靠,直接决定一个小摊贩还能不能活下去。裁量权行使不当,未必是法官或执法人员故意偏袒,有时是忽视了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有时是机械套用了内部考核的压力,有时仅仅是没走到现场去看一眼——罚单背后的那个家庭到底什么情况。 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各地法院越来越强调“过罚相当”和比例原则,要求裁量必须有充分理由,不能“凭感觉”。
还有一类情况更隐蔽。面对同一类案子,不同的经办人裁量尺度不一致,张三的案子赔了五万,李四案情差不多只赔了两万。这种“同案不同判”对当事人信任的消耗,比败诉本身更严重。 不少当事人输掉官司后的愤怒,不完全是结果不理想,而是觉得“为什么偏偏在我这里就变了尺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持续通过指导性案例和裁量基准制度来收紧这道门槛,目的就是让裁量有迹可循,而不是各行其是。
说到底,自由裁量权是用人性和经验的温度,去熨平法律条文不可避免的褶皱。 它需要一个既看得懂法条、也看得见人心的人来行使——承认法律的不足,恰恰是法律走向成熟的标志。当然,温度的对面是边界。这些年推行的裁量基准制度、类案检索机制,都是在给这把“灵活门”加一把锁——你可以开,但必须有理由、有记录、有审查。对普通人来说,它本质上是一种在法律触及不了的地方主持公道的善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2026);最高院再审案例:自由裁量权行使须在法律原则和规则范围内(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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