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国家层面的规定说透:这个口子本来就有
很多人不知道,关于非中医类别医师能不能用中医药技术、能不能开中药,国家层面早有明确的制度设计,不是山东"新发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条明确写着国家的基本方针: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这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整个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中西医结合,本来就是国家提倡和鼓励的方向。
但具体到操作层面,非中医类别医师到底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国家在2019年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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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其中第三条对中药处方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中药,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
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这个国家文件非常关键,它实际上建立了三级资质体系:
✅ 普通西医医师:不能开任何中药处方
✅ 经过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并考核合格: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 满足更严格条件之一(中医学历/850学时培训/3年师承):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国家文件虽然说得清楚,但在实际执行层面同样长期存在巨大的模糊地带。很多地方把这个问题简单理解成"西医不能开中药",甚至形成了"西医开中药就是超范围执业"的一刀切做法。大量有能力、有资质的西医医师想用中医药技术服务患者,却处于"有国家规定但无处落地"的尴尬状态。
山东做了什么:把三级资质变成清晰的操作路径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山东省2025年3月24日印发的《山东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及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卫发〔2025〕1号),同样展现了其独特的价值。
这份文件没有突破国家规定的边界,而是把国家文件中抽象的三级资质体系,变成了清晰、具体、可操作的路径。
第六条: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的门槛
文件第六条全文:
"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级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组织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大纲等规范,在诊疗活动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在本规定生效前,非中医类别医师已经参加其他类型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视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
这条有两个关键点是山东明确的:
第一,把"中医药适宜技术"单独列出来,门槛更低。
针灸、拔罐、艾灸这些常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国家558号文件并没有单独规定。山东明确了,只要参加县级及以上认可的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考核合格,就可以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
这意味着,一个西医骨科医生想在临床中用针灸辅助治疗患者的疼痛,不需要参加长达1年的系统学习,只需要参加专门的适宜技术培训就可以了。
第二,历史追溯条款,照顾已经在做的医生。
"在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参加其他类型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这又是山东务实的体现,不搞溯及既往,不把已经在做、有实际能力的医生一棍子打死。
第七条:中成药处方权的具体条件
文件第七条全文:
"非中医类别医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一)在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文件发布前,已经取得相应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且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
(二)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
这条的核心贡献是增加了"老人老办法"条款。
国家558号文件是2019年发布的,那么在这之前就已经执业、并且在院校教育中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的西医怎么办?山东明确说了——算。
这不是放宽标准,而是尊重历史。很多老一辈西医医师,在医学院上学的时候本来就学过中医课程,工作中也一直在用,不能因为2019年出了个新文件,就把他们几十年的临床经验一笔勾销。
第八条:中药饮片处方权的更高门槛
文件第八条全文:
"非中医类别医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诊疗活动中可以提供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开具中成药处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及中药饮片处方: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按照原卫生部第52号令有关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这条完全遵循了国家558号文件的三个条件,没有放宽标准。但它明确说了——满足这些条件的,不仅能开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还能提供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这就把资质和权限对应清楚了:级别越高的资质,对应的权限也越全面。
第九条和第十条:规范和授权
文件第九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应当依据国家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以及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拟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管理等政策规定。"
文件第十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拟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结合核准登记或备案的内容以及医疗服务能力,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审核同意后予以授权。"
这两条是山东文件的点睛之笔,也是真正体现立法水平的地方:
第一,明确了"有资质不等于可以随便做"。
必须依据规范和指南来做,不是说你有了资质就可以想怎么开就怎么开。
第二,把最终的确认权交给医疗机构。
和中医类别医师的规定一样,"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审核同意后予以授权"。
这又是回归常识——哪个医生到底能不能把中医技术用好,医院最清楚,政府不需要也不应该替医院做这个判断。
其他省份的跟进情况
山东的这种清晰、务实的立法思路,同样正在被其他省份借鉴。
湖南省:在《关于做好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中医药〔2023〕7号)中,同样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作出了规定,核心精神与山东一致,强调培训考核和医疗机构授权。
山西省:在《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晋卫中医药综合规〔2025〕1号)中,将这部分内容单独成文件,对中医药适宜技术、中成药处方权、中药饮片处方权分别作出规定,框架与山东基本一致。
各层面的边界梳理,一目了然
最后,把各层面的边界做一个清晰梳理,避免混淆:
【国家法律层面的统一要求】(全国适用)
《中医药法》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
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文件:
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并考核合格: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满足更严格条件之一(中医学历/850学时培训/3年师承):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山东省细化的操作规则】(仅山东适用)
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门槛:参加县级及以上认可的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考核合格,即可开展相应技术服务
历史追溯条款:本规定生效前已参加其他类型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视为符合条件
中成药处方权的"老人老办法":2019年6月11日前已执业、且在院校教育中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权门槛:完全遵循国家规定的三个条件(中医学历/850学时培训/3年师承),没有放宽
医疗机构最终授权:非中医类别医师拟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评估审核后予以授权
【其他省份的具体规定】
湖南省:强调培训考核和医疗机构授权,核心精神与山东大体一致
山西省:将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内容单独成文件,框架与山东基本一致
高水平立法就是给清楚路,不搞"一刀切"
山东省这份文件的真正价值,不在于放宽了什么标准,而在于把本来就存在的制度空间说清楚、讲明白、给出路。
它没有突破国家规定的底线,也没有搞"西医随便开中药"的放任自流,而是建立了一个清晰、分层、可操作的体系:
想用针灸、拔罐等适宜技术?去参加专门的培训,门槛不高
想开中成药?去参加1年的系统学习
想开中药饮片?那就得接受更严格的850学时培训,或者走师承路线
不管你有什么资质,最终能不能做,医院来评估确认
这就是真正的务实求真。既不搞"西医绝对不能碰中医"的保守僵化,也不搞"西医什么中医都能做"的放任自流,而是根据不同技术的风险程度,设置不同的准入门槛,再把最终的判断权交给最了解情况的医疗机构。
在很多地方还在"研究研究"、"再等等看"的时候,山东用一份清晰、务实、有边界感的文件,给全省几十万非中医类别医师指了一条明确的路。
这不是什么突破性的创新,而是回归常识的勇气。高水平的立法立规,往往就是把话说透、把路指明、把事办实。
资料来源
国家层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2月25日通过,2017年7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 2019年6月11日
地方层面文件:
《关于做好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中医药〔2023〕7号)-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 2023年7月25日
《山东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及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卫发〔2025〕1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年3月24日
《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晋卫中医药综合规〔2025〕1号)-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年9月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上述公开官方文件整理而成,旨在分析和解读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相关政策,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场。
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文、政策文件均来自官方公开渠道,已尽可能核实准确性。具体执行请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正式解释为准。
各省份在西学中培训、资质认定、执业范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本文梳理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执业指导或法律意见。
如需引用本文内容,请务必核对上述原始官方文件原文,以官方发布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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