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广西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2025年7月,12岁的小扬与14岁的小于相约外出,小于瞒着母亲悄悄离家。因天气酷热,二人来到一处河道岸边。小扬因故未下水,小于则自行脱衣走入河中,不久小扬听到呼救声,只见小于在水中一阵挣扎后沉没,随后不幸溺水身亡。
小扬在岸边呼喊无果,因害怕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向周边求救,便独自离开。
两天后,小于的遗体被发现,小扬在警方首次询问时谎称二人外出游玩不久后分开,他不知道小于去游泳的事。直至民警再次问话,他才说出实情。
双方家庭为此发生责任归属纠纷,小于父母将小扬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小扬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其过错与小于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还认为小于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且同伴年仅12岁救助能力有限,仍主动进入陌生水域,该行为直接导致溺水事件发生,小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全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多因一果,主要原因是小于自身忽视安全的涉险行为,次要原因是小扬未能履行合理的同伴间救助义务,而小于父母作为监护人,亦未能阻止孩子私自外出前往危险水域,监护存在疏漏。
综上,应由小于父母自行承担90%的责任,小扬承担10%的责任,小扬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陆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扬父母应向小于父母赔偿9.6万余元。
小于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小扬承担60%的责任。玉林市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广州日报、中国新闻周刊
编辑:李昊奇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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