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监察让你去申请劳动仲裁,是甩锅踢皮球吗?
「法律解答」
一般不是。
符合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劳动监察应当依法受理,否则劳动者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劳动者发现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
故而劳动者要清楚的了解:1)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2)劳动监察可以处理的事项,即职责是哪些;3)如何向劳动监察投诉;否则,即便依照上述程序行使权利,相应的监督机关依然有可能会驳回劳动者的诉请。
一、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
二、劳动监察可以处理的事项
省流版:监察只处理“违法行为”,仲裁解决“权利争议”
劳动监察的核心职能,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其工作重点在于“查违法、促整改”。
具体来说,劳动监察更适合处理事实清晰的事项,例如是否拖欠工资、拖欠工资的数额是否属实,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明显违反工时制度、是否未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是否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等。而例如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公司则主张系严重违纪解除;双方对欠付工资金额存在明显分歧等等,便属于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争议。此时,劳动监察便会认为该项事实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相信细心的网友已经注意到笔者的表述,采用“是否”一词来描述劳动监察的职责,而不是数额多少,这就是前文所述的区别。因此,在向劳动监察投诉的时候,诉请一般需要围绕上述方法予以确定。
三、向劳动监察投诉的正确姿势
另外,在实践中,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投诉会面临除上述两大误区的,另外四种情形:1)只诉苦,没有明确请求;2)金额不明确,金额明显高于法定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3)投诉对象不明确且匿名举报;4)只投诉自己的事情;
关于这四大方面,建议网友可以看一下笔者著《》一文,在本文中不再赘述,文章内容中还附有干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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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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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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