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田然
当案发地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证人,唯一的生还者又坚称自己是乘客时,真相如何还原?驾驶人究竟是谁?
近日,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湖北蕲春县检察院检察官充分运用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通过“正向认定+反向排除”驾乘关系模拟鉴定策略,并结合相关证据,成功锁定驾驶人身份,破解“零口供”和“无直接证据”的双重困境。
原来,2024年某日,郑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好友刘某在某水库路口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郑某受伤、刘某当场死亡。
交警到场后发现,案发地点地处偏僻,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面对民警的询问,郑某一口咬定:“车不是我骑的,是刘某骑的,我坐在后面。”
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案件一时难以推进。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两名当事人的伤情进行驾乘关系鉴定。第一份鉴定意见显示:死者刘某的伤情符合摩托车后排乘客的特征,与驾驶员位置的典型损伤不符。然而,郑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依然坚称自己不是驾驶人。
为彻底查清谁是真正的驾驶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双方会商后提出正反驾乘角色模拟的鉴定策略,并委托第二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鉴定人员通过正向论证和反向排除得出结论:郑某系驾驶人,死者刘某系乘坐人,若刘某为驾驶人则与事故现场客观情况、致伤过程不符。这份鉴定意见不仅印证了第一份结论,而且排除了“死者系司机、郑某系乘客”的可能。
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尽管郑某始终“零口供”,但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已经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以交通肇事罪对郑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面对公诉人出示的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和监控画面、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郑某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认定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如果驾驶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获得从轻处理。但郑某选择了另一条路——先是无证驾驶摩托,出了事又拒不认罪,甚至作虚假供述。这些情节在量刑时都会被充分考量,最终让他付出了更沉重的代价。”承办检察官提醒,准驾不符等同于无证驾驶,一旦发生事故,保险理赔、责任认定、刑事量刑都会受到严重影响;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法律对如实供述者留有从宽处理的余地。但如果心存侥幸、编造谎言,甚至串通他人作伪证,不仅罪责难逃,还可能触犯新的罪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句谎言或许能暂时掩盖真相,但在科学技术面前,谎言终究会被拆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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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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