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云南镇雄县公安局原打黑除恶侦查大队大队长、副局长汪剑武,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剑武分管全县的涉黑、涉恶案件、有组织性的刑事案件工作,已经有大量的证据反映吴学忠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出涉恶特征,汪剑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未尽督促责任,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吴学忠犯罪团伙“坐大成势”,成长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本案审理阶段,汪剑武否认检方的指控,辩称其与他人的交往系正常人际关系往来,而吴学忠恶势力团伙案,则“自始至终与打黑大队无任何职责关联”。
法院认为,该犯罪团伙成员多次实施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汪剑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与该社会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造成该结果,是多方面的原因,不仅只是汪剑武的过失,故对其从轻处罚。
“入股”投资建设小山峡景区
距离镇雄县城区约20公里处的小山峡景区,集峡谷、溶洞、山水景观于一体。该景区由云南一座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9年4月27日,就项目开发,该公司与镇雄县举行了签约仪式。
云南一座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是镇雄籍砂石商梁某明。绥江县人民法院指控,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汪剑武利用其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影响力,以借为名,多次收受梁某明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9.99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汪剑武曾担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除恶侦查大队大队长、副局长。4月19日,指着身后门可罗雀的小山峡峡谷,他说:“我当年是借款参与投资建设景区,但判定的是我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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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汪剑武在景区“小木屋”前
刑事判决书记载,2017年因游某宇追砍梁某明案,应梁某明请托,时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打黑大队大队长汪剑武安排民警抓捕游某宇,由此梁某明与汪剑武认识交好。梁某明为寻求汪剑武的保护与关照,多次送钱给汪剑武,汪剑武利用其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影响力,以借为名,多次收受梁某明的财物。
刑事判决书显示,汪剑武利用职务之便,为梁某明追讨债务及孩子落户提供帮助。2019年4月,梁某明在镇雄县投资开发小山峡旅游项目,同年9月,梁某明邀约并“借给”汪剑武50万元用于入股小山峡旅游项目。另,梁某明将小山峡景区300平方米左右空地送给汪剑武、王某林、常某举用于经营餐饮店,汪剑武妻子以无钱修建餐饮店为由向梁某明“借款”10万元,实际该餐饮店由王某林、常某举二人出资修建。2020年4月底,汪剑武妻子再次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梁某明“借款”6万元。2020年5月,梁某明邀约汪剑武夫妇购买伴山智慧生态城房屋,并“借给”汪剑武夫妇61.9967万元。
另查明,经梁某明向小山峡景区项目管理部原部长熊某平提议,由熊某平租赁餐饮店旁空地并支付8万元租金给汪剑武夫妇。2020年4月,梁某明将小山峡景区内占地80平方米左右的场地送给汪剑武从事经营活动,汪剑武修建小木屋一间,后小山峡景区项目负责人陈某租用该场地,汪剑武夫妇收取租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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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餐馆,因景区经营不善目前闲置
被指为恶势力充当了“保护伞”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汪剑武还被指玩忽职守,使得当地一恶势力团伙“坐大成势”。
检方指控称,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6月,被告人汪剑武在担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打黑大队的工作职责,对吴学忠等人涉嫌的多起犯罪行为,已有证据、线索表现出涉恶特征,而未作为涉黑恶案件侦办,也未跟踪督办到位。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汪剑武在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导致该案久拖不决,该团伙成员再次实施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多次反映,后经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二审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镇雄县公安局打黑除恶大队的工作职责,系负责全县涉黑涉恶案件和其他组织性较强的重大案件的侦办,汪剑武在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除恶大队大队长、副局长主持或分管打黑除恶大队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明知道吴学忠等人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有涉恶的可能,未及时组织人员侦破案件,也未尽到督促责任,导致吴道平、吴学忠犯罪团伙“坐大成势”,该犯罪团伙成员多次实施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吴学忠团伙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汪剑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与该社会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上为该恶势力充当了“保护伞”,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造成该结果,是多方面的原因,不仅只是汪剑武的过失,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掌握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以来,吴道平、吴学忠等人先后取得镇雄县西环路社区上沟村民组境内的天源采石场、杜家沟1号、2号采石场的采矿许可权,为了维护各自采石场的利益及同他人争夺该区域内其他采石场的开采权,被告人吴道平等人以亲情为纽带,逐步形成了以吴道平为纠集者,吴学忠等人为固定成员的家族恶势力团伙。长期以来,该犯罪团伙为了维护各自采石场经济利益,对西环路上沟组村民随意实施殴打、恐吓,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在该区域内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告人吴学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最终被法院判处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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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剑武
证言前后不一未影响法院认定
被告人汪剑武辩称,梁某明追讨债务、办理户口均系其工作职责以及与梁某明的亲戚朋友加弟兄关系,并非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也没有为梁某明谋取利益。其与梁某明之间系正常的借贷关系,不是受贿行为;吴学忠案由西城派出所负责,其组织侦办才得以破案,其履职到位,不构成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案中,行贿人梁某明的证言前后不一。被告人汪剑武认为,梁某明的证言是伪造、违法取证所得,应采信梁某明出庭作证否认行贿的证言。
一份辩护人呈交给法庭的《同步录音录像法律意见书》指出,梁某明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多处不一致。如同步录音录像中,调查人员问梁某明为何不叫汪剑武写借条,梁某明未作答,但笔录中却记载:“因为汪剑武是公安局副局长,我实在不好叫他打借条。”梁某明在同步录音录像中称,“其实我在镇雄做生意,汪剑武管刑事的,他根本无权力管得了我。我认识当官的多,真要帮忙也轮不到他。”笔录中却记载为:“我想他是公安局副局长,以后很多事情要请他关照”。
关于梁某明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梁某明的证言并非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故对辩护人提出询问笔录系非法证据的意见,不予采纳。梁某明当庭陈述的证言,与在监察机关陈述不一致,其之前的证言与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也有较大差异。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四)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录音录像为准。”的规定,以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四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梁某明对当庭翻供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采信同步录音录像中梁某明自己表述认可的内容。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汪剑武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收受贿赂的事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确认。
一名办案人员因滥用职权罪服刑
2024年9月,绥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汪剑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刑期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汪剑武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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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内景
在汪剑武上诉期间,办理汪剑武案件的原镇雄县纪委县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秦小玲,因涉嫌滥用职权被依法追责。
昭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秦小玲于2021年8月26日被昭通市威信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2年2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3月4日执行逮捕。与秦小玲同步被查的,还有原镇雄县委第五巡察组巡察专员朱绍东。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秦小玲任镇雄县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在办案过程中,秦小玲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非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朱绍东泄露案情,让其查阅相关卷宗、修改报告、参与询问审查调查对象等。2022年,昭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绍东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秦小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汪剑武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前期办案人员秦小玲未经批准,擅自让没有办案资格的朱绍东参与本案的部分调查工作,原判未调取秦小玲、朱绍东滥用职权案卷宗材料。昭通中院认为:经查,原判以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调取确有不当。
二审阶段,法院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部分卷宗材料。本案的前期办案人员秦小玲未经批准,擅自让没有办案资格的朱绍东参与本案的部分调查工作,在此过程中朱绍东还收受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财物,二人已被定罪处刑,朱绍东主要进行宏观上的建议和参谋,之后能够弥补的工作都开展了。且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秦小玲和朱绍东就是为了打击报复汪剑武,不影响对汪剑武的定性及处理。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目前,汪剑武仍在举报当年另一名办案人员李某国档案造假。对其举报,李某国回复称不实,“有关方面在调查”。红星新闻记者从昭通市纪委监委获悉,汪剑武的举报事项已被受理,目前尚未作出结论性回复。
红星新闻记者刘木木 摄影报道 发自 昭通镇雄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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