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北京市发生一起酒店公司部门涉组织卖淫案。一审法院认定某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化名,男,52岁,北京市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构成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据此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周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周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二审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多次会见周某,深入了解案情。赵飞全律师发现,一审判决在认定“犯罪集团”和“情节严重”时存在错误。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酒店公司有众多业务,其中的一个部门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相关人员是因为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组织在一起,并非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固定的犯罪组织,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周某也就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此外,一审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也存在争议。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摘掉犯罪集团帽子、降档量刑”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赵飞全律师多次与合议庭沟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庭前提交书面沟通意见,提请二审关注本案中影响定罪量刑的几个问题,当庭发表口头辩护意见,庭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周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周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周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本案构成犯罪集团、周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且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存在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周某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酒店公司有众多业务,其中的一个部门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相关人员是因为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组织在一起,并非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固定的犯罪组织,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犯罪集团要求“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本案不符合这一特征。
第二,一审错误认定周某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一审将周某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要求其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导致量刑过重。
第三,周某具有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犯罪集团和首要分子的错误认定,对周某予以减轻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就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辩论。最终,二审判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本案不属于犯罪集团、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为周某减去二年刑期。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组织卖淫罪二审通过“摘掉犯罪集团帽子”实现减轻改判的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组织卖淫罪律师在二审阶段的精细化辩护能力。
第一,犯罪集团与普通共同犯罪的区分。犯罪集团要求“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公司为载体的违法犯罪行为,若相关人员是因公司经营活动而组织在一起,并非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固定犯罪组织,则不构成犯罪集团。本案中,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这一区分标准。
第二,二审辩护在纠正一审定性错误中的重要作用。本案中,一审将周某错误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导致量刑过重。赵飞全律师通过对刑法犯罪集团构成要件的精准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的错误认定。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对于以公司为载体的组织卖淫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如能证明系普通共同犯罪而非犯罪集团,应当坚持定性辩护,争取减轻改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