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合法、地不合法”,是困扰矿企长期经营的一个难题,即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但用地手续无法落实。
日前,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38号文”),通过将勘查用地、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纳入临时用地管理,建立“滚动开发”机制,打通增减挂钩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渠道,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这一困局。
38号文给出了哪些路子?
38号文第九条共包含四层制度安排,分别针对不同的矿业用地场景,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为解决矿业实际困难提供了制度依据。
——临时用地的“分期分区”与“接续使用”
38号文首次将勘查用地和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纳入临时用地管理框架。此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且适用范围有限,与矿产勘查的长周期、高风险特性严重不匹配。新政将每期延长至5年,并允许随矿业权续期而接续使用,使临时用地期限与矿业活动周期实现制度性匹配。
——永久用地的“滚动开发”机制
38号文明确:“对不符合临时使用土地要求的采矿项目,要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一次性预留合理空间,滚动开发、分期办理用地手续。”这是对2022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中“滚动开发”理念的延续和深化。
所谓“滚动开发”,是指矿山企业可根据开采计划,分期分批次办理用地手续,而非一次性取得全部用地。这种模式既减轻了企业前期资金压力,又避免了土地闲置,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乡村地区的增减挂钩路径
38号文明确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纳入增减挂钩指标来源,为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开辟了新渠道,即企业可通过复垦修复本企业或本地区的历史遗留采矿用地,换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
对于位于乡村地区、不涉及公共利益、无法实施征收的采矿项目,38号文打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采矿企业可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通过入市方式取得用地,无需经历漫长的征收程序。
将对矿业有哪些影响?
——有利于增强勘查活动连续性稳定性
对于矿产资源勘查企业,新政的制度红利尤为显著。原有的2年临时用地期限严重制约勘查活动的连续性,令企业常面临“勘查未结束、用地已到期”的窘境。
38号文将勘查临时用地每期延长至5年,累计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使用地期限与勘查周期实现了制度性匹配。企业可根据勘查阶段的实际需求,分期分区申请用地,用完一块、复垦一块、续批一块。这不仅能减少因用地到期停工续期带来的协调成本,还可降低土地集中复垦的压力。
同时,38号文允许不同标段接续使用临时用地,为大型勘查项目的滚动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
——有利于增强战略性矿产保障能力
战略性矿产供应是国家资源安全的核心。38号文将“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纳入临时用地适用范围,是从源头破解战略性矿产供应用地瓶颈的关键举措。
露天开采对土地的占用具有阶段性特征:采区随着开采进度逐步推进,已采区域可及时复垦。动态占用的模式与临时用地的本质特征相符合,即临时性和可恢复性。新政允许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按临时用地管理,每期5年并可随矿业权续期接续使用,相当于为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打通了合规路径。
38号文第七条明确提出,对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可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设置,国家保障战略性矿产供应的政策工具箱已显著充实。
——采矿用地从“粗放占用”向“集约滚动”转型
对不符合临时用地要求的采矿项目(如地下开采、永久性设施用地等),38号文提出的“滚动开发、分期办理用地手续”机制,将推动采矿用地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变。
传统模式下,矿山企业往往一次性办理全部用地手续,这往往导致出现两大问题:一是前期资金压力大,大量资金沉淀在尚未开采的土地上;二是容易造成土地闲置,部分矿山“圈而不采、占而不用”现象突出。
“滚动开发”机制的实质是将用地规模与开采进度动态挂钩。企业可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制定分年度、分区块的开采计划,据此分期办理用地手续。每期用地规模仅覆盖当期开采所需的实际范围,已开采并完成复垦的区域则退出用地范围。
这一模式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一是降低前期资金压力,将一次性的大额支出转化为分期投入。二是避免资金沉淀在长期闲置的土地上,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三是减少土地闲置,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导向。该模式不仅是对矿山企业的合规要求,更是经营模式的优化升级。
——为采矿项目用地开辟“以旧换新”通道
38号文允许在乡村地区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并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纳入指标来源,为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开辟了“以旧换新”的循环通道,将带来以下三方面变化。
一是将历史包袱转化为发展资源。拥有历史遗留采矿用地的矿山企业,可通过复垦修复腾退指标,为本企业新项目换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现“旧地换新地”。
二是区域统筹成为可能。在同一区域内,一个矿山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可为另一个矿山的新项目所用,形成区域内存量用地盘活与新增用地需求的良性循环。
三是社会资本参与复垦修复的激励增强。由于复垦修复后可获得可交易的增减挂钩指标,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经济动力将显著提升。
——为乡村地区采矿项目用地提供第3条路
长期以来,采矿项目取得农村土地主要依赖征收——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但征收仅适用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大量采矿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存在争议,导致用地手续难以办理。
对于无法实施征收的采矿项目,38号文明确“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乡村地区采矿项目提供了除“临时用地”与“征收”外的第三条合规路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建立,为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采矿企业可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无需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该路径具备显著优势:一是程序简化,无需经历复杂的征收程序;二是主体对等,企业直接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法律关系清晰;三是期限灵活,可根据采矿权期限协商用地期限,到期可续期;四是收益共享,村集体可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有利于矿地和谐。
对后续配套政策的建议
38号文对矿业用地的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矿业用地管理从“一刀切”走向“分类施策”,从“刚性约束”走向“弹性保障”。总体而言,新政有助于化解矿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推动矿产资源开发与土地保护利用协调发展,对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建议后续配套政策关注以下方向:
一是细化“战略性矿产”的认定标准和操作细则,避免执行层面的不确定性。
二是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的产生、确权、交易规则,打通指标流转的堵点。
三是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于采矿项目的审批程序、合同范本、监管机制,确保路径畅通。
四是建立矿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确保临时用地到期复垦、滚动开发按序推进,防止政策红利被滥用。
作 者:曲双石 中国金属矿业经济研究院(五矿产业金融研究院)
文字编辑:高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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