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文根据资料改编创作,情节均为虚构故事,所有人物、地点和事件均为艺术加工,与现实无关,图片仅用叙事呈现。
1596年,
荷兰阿姆斯特丹,
一座名为“rasphuis”的建筑在旧修道院的废墟上落成。
门口石雕上的两只雄狮看守着入口,
门楣上雕刻着两个正在锯木的囚犯。
这座城市最有权势的商人们认为,
单纯惩罚罪犯是不够的,
必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这是世界上第一座现代监狱——剥夺自由、强制劳动、意在矫正,
而非仅仅报复。
同在这一年,
遥远的东方,
明朝万历二十四年。
紫禁城外的菜市口,
刑场的地面上血迹未干。
一名窃贼刚刚被当众杖责,
皮开肉绽。
另一名死囚被押上刑场,
围观的人群发出阵阵惊呼。
凌迟、斩首、流放、枷号——中国的刑罚公开、残酷、以儆效尤。
没有“矫正”的概念,
只有“惩一警百”的逻辑。
两种惩罚,
两个世界——一个将罪犯关进高墙之内,
一个将罪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
1596年的阿姆斯特丹,
惩罚方式正在经历一场静默的革命。
在此之前,
欧洲的刑罚同样血腥。
中世纪晚期,
欧洲社会充斥着大量流浪汉和无业游民,
犯罪率不断攀升。
统治者动辄施以肉刑——拔舌、切耳、挖眼、削鼻、剁手,
花样百出,
甚至直接处以绞刑,
刑罚充满了血腥。
一座城市一年执行的死刑可能多达数十起,
绞刑架上的尸体在城外腐烂,
警告着每一个路过的人[reference:0]。
但阿姆斯特丹的富商们开始思考: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这座城市当时正在经历黄金时代的开端。
海上贸易带来了巨大财富,
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乞丐和流浪汉越来越多。
阿姆斯特丹的商人资本家引入了一种新的工具来对抗流浪问题——Rasphuis。
这是一所劳动教养所,
用于监禁和改造那些因行乞而被逮捕的男人[reference:1]。
Rasphuis建在圣克拉拉修道院的旧址上,
从外面看更像一座堡垒。
但它的内部设计是革命性的。
囚犯被分成小组,
在长长的锯木坑中锯巴西红木。
锯木产生木屑,
这些木屑被用来制造染料——这是一门有利可图的垄断生意。
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垄断了木屑的生产和销售,
囚犯的劳动直接为监狱的运行提供资金[reference:2]。
更值得一提的是惩罚手段。
管理者设置了一间特殊的惩罚室,
将不愿完成份额的囚犯关进去,
然后让房间缓慢注水。
囚犯必须用人力水泵不断抽水,
才能避免被淹死。
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学到了一个极为深刻的教训:只有努力工作才能生存[reference:3]。
正如一位医生议员塞巴斯蒂安·埃格贝茨所论述的,
严格的监视和强迫劳动应该改善囚犯的品格,
这样他们获释后就不会再去偷窃。
与其吊死几十个盗贼,
不如把他们变成守法的好公民[reference:4]。
1597年,
阿姆斯特丹又为女囚建立了“Spinhuis”(纺织监狱)。
这些机构兼具工厂和监狱的功能,
在惩罚罪犯的同时规训整个社会。
它们不是单纯的拘留所,
而是“矫正所”——目标是让罪犯成为有用的人[reference:5]。
此后,
类似的惩戒工作坊在英国和欧洲大陆各国纷纷建立。
从欧洲的视角来看,
现代监禁大约始于1600年[reference:6]。
这是从肉刑到自由刑的历史性转折。
同一时期,
1596年,
明朝万历二十四年。
在北京、南京以及全国各地的府州县,
惩罚罪犯是另一番景象。
中国没有“监狱”这个概念——至少不是欧洲人理解的那种监禁。
中国的牢房只是审判前的临时羁押场所,
不是刑罚的执行方式。
真正的惩罚是公开的、肉体性的、以儆效尤的。
**五刑体系**——明代的法律渊源唐代,
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
笞刑从十下到五十下,
共五等;杖刑从六十下到一百下,
也是五等;徒刑从一年到三年,
服苦役;流刑从两千里到三千里,
发配边疆充军;死刑分斩首和绞刑。
明代还沿用了宋代的凌迟——最残酷的死刑[reference:7][reference:8]。
笞和杖是日常最常用的刑罚。
笞杖用竹板或木棍打屁股。
朱元璋出身贫民,
深知百姓疾苦,
但为了“刑乱国用重典”,
明朝初年的刑罚极为残酷。
见于《大诰》的酷刑有族诛、凌迟、极刑等,
多为《大明律》所无[reference:9]。
**枷号**——这是一种羞辱刑。
重达二十五斤的木枷锁在犯人脖子上,
戴在城门口示众。
枷号几天、几个月甚至永远,
犯人无法进食、无法睡觉,
在众目睽睽之下忍受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
明代法典详细规定了枷的规格——长度五尺以上六尺以下,
宽度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
死罪用的枷重二十五斤,
徒流罪用的重二十斤,
杖罪用的重十五斤[reference:10]。
刑罚的残酷被精确地刻在木枷上,
成为可计算的公式。
**流放**——重犯不被处死,
就被流放到边远地区充军。
明代流放地包括奴儿干(今黑龙江)、广西、云南等瘴疠之地。
流放意味着永远离开家乡,
在荒蛮之地度过余生[reference:11]。
**监狱——临时羁押**——明朝的监狱已经有了比较系统的设置。
从中央到地方,
监狱已经系统化。
中央有刑部监(刑部司狱司管辖)、都察院监、军事监狱等。
地方各省、府、州、县均设有监狱,
分别由各地行政长官管理[reference:12]。
但这些都是未决犯的羁押场所。
明代法律规定了“点视”制度,
狱官定时点验囚犯人数,
巡视监狱[reference:13]。
但一旦定罪,
惩罚就是公开的——杖责、枷号、流放或处死。
**厂卫监狱**——明代还有一个特殊的系统:锦衣卫和东西厂的诏狱。
这些监狱不属法司管辖,
关押的主要是政治犯。
狱室低矮如地牢,
墙壁厚实隔音,
囚犯见不到阳光,
吃不饱饭,
动辄遭受酷刑。
人们一提到东厂、西厂的话题,
就谈虎色变[reference:14]。
中国的惩罚逻辑是:刑罚是表演。
公开杖责、枷号示众、菜市口斩首,
都是演给百姓看的。
“以儆效尤”——让罪犯痛苦,
让旁观者恐惧。
没有“改造”的概念,
只有“惩一警百”。
将1596年的阿姆斯特丹Rasphuis与明朝的刑罚制度并置,
两种惩罚逻辑的差异清晰可见:
**惩罚的目标**
欧洲:矫正——强迫劳动、改造行为、让罪犯重返社会。
如果再次犯罪再处死,
但最好是让他们变成守法公民[reference:15]。
中国:震慑——公开处刑、以儆效尤。
让罪犯痛苦,
让旁观者恐惧。
罪犯不需要被“改造”,
只需要被“消灭”或“示众”。
**惩罚的方式**
欧洲:剥夺自由——把罪犯关起来,
强制劳动。
自由是可以被剥夺的权利。
监禁本身是惩罚,
劳动是改造的手段。
中国:伤害身体——打屁股、戴枷、砍头。
身体是惩罚的对象,
痛苦是惩罚的内容。
刑罚越残酷,
震慑力越强。
**惩罚的空间**
欧洲:封闭——高墙之内,
公众看不到。
惩罚是私密的、制度化的、专业的。
中国:公开——菜市口、城门下、街市上,
谁都可以来看。
惩罚是公共的、表演性的、大众化的。
**惩罚的时间**
欧洲:长期——监禁可能是几个月、几年甚至终身。
时间本身是惩罚的尺度。
中国:即时——打一顿就完事,
砍头就是一刀。
惩罚是瞬间的爆发。
**对罪犯的看法**
欧洲:可改造——罪犯是可以被矫正的。
通过劳动和规训,
可以让他变成对社会有用的人。
中国:该惩罚——罪犯不需要被“矫正”,
只需要被“处罚”。
他犯了罪,
就该受苦。
受苦结束了,
他回家,
但社会不接纳他。
**惩罚的哲学**
欧洲:自由刑——人的自由是珍贵的,
剥夺自由是严重的惩罚。
劳动使罪犯为自身罪行付出代价,
也让他们学会一技之长。
中国:肉刑与生命刑——身体的痛苦才是最直接的威慑。
罪犯失去的是肉体完整或生命,
不是自由。
**惩罚的执行者**
欧洲:监狱管理员、劳动监督者——非公开执行,
专业管理。
中国:刽子手、衙役——公开表演,
职业操作。
![]()
##04
这种差异的背后,
是两种文明对“人”和“社会”的不同理解。
在欧洲宗教改革之后,
新教伦理强调劳动是美德。
加尔文主义认为,
通过劳动和经济成功可以证明上帝的恩典。
因此,
强迫罪犯劳动,
不仅是惩罚,
也是拯救——让他们通过劳动来弥补过错,
证明自己可以被救赎[reference:16]。
与此同时,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发展出“自由”的概念。
自由被认为是人的自然权利,
剥夺自由是一种严酷的惩罚。
监禁取代了肉体刑罚,
被视为更“文明”的方式。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
身体是“父母的馈赠”。
笞杖打屁股,
是让罪犯在肉体上付出代价。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伤害身体就是对父母不孝——所以惩罚本身就是道德的谴责。
社会大于个人——个人的牺牲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公开处刑、示众,
是让罪犯向社会赎罪。
刑罚是道德的教化,
通过展示罪恶的后果来教育百姓。
耻感文化——中国人重视面子,
公开羞辱比肉体痛苦更可怕。
枷号示众、脸上刺字,
让罪犯永远抬不起头。
这种羞耻感本身就是惩罚的一部分。
因此,
“改造”的意义不大——罪犯一旦被羞辱,
就永远被社会排斥。
##05
两种惩罚体系,
在19世纪中叶迎头相撞。
1840年鸦片战争后,
西方列强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落后大为诟病。
他们批评中国的刑罚残酷、监狱管理落后。
西方传教士和外交官目睹了菜市口的斩首、枷号示众的囚犯,
认为这是“野蛮”的表现。
治外法权由此产生——外国人在中国犯罪,
不交中国审判,
由本国领事按本国法律处理。
理由是:中国的司法制度太落后,
不值得信任。
清朝末期,
治外司法主权的失落促发了中国监狱改良动机的形成。
1905年,
清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
1907年,
修律大臣沈家本上奏《实行改良监狱折》,
提出监狱应该是感化教育之所,
反对监狱用以辱人、苦人的思想。
他主张“感化教诲”的行刑宗旨,
提出了较为完整的监狱改良观[reference:17][reference:18]。
1908年,
清政府聘请日本监狱学专家小河滋次郎为顾问,
起草《大清监狱律草案》。
该草案首开监狱单独立法之先河,
但因清政府灭亡未颁布实行[reference:19]。
沈家本的改良主张为后来的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所继承。
中国的监狱制度开始从传统的羁押场所转向现代监禁制度。
##06
今天,
中国每个城市都有监狱。
监狱是封闭的、保密的,
公众看不到里面。
罪犯穿囚服、编号、劳动、学习、改造。
法律术语叫“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
“改造”这个词,
是欧洲自由刑理念与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的结合。
但欧洲监狱用劳动来“赚钱养狱”,
中国的劳改农场曾用劳动来“自给自足”。
两种逻辑,
殊途同归。
但传统的惩罚逻辑并未消失。
中国的刑法仍然保留死刑,
是世界上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
公众对严重犯罪的愤怒,
仍然表现为“枪毙”“死刑”的呼声。
公开审判、宣判大会,
仍然存在。
判决书上网,
罪犯信息公示,
仍然是惩罚的一部分。
羞辱仍是惩罚的一个维度。
##07
1596年,
当阿姆斯特丹的商人资本家们在Rasphuis的门楣上雕刻锯木的囚犯时,
明朝的官员正在菜市口监斩犯人。
一个把罪犯关进封闭的工坊,
一个把罪犯拖到开放的街市;一个剥夺自由,
一个伤害肉体;一个试图改造灵魂,
一个意在震慑民众;一个相信罪犯可以变好,
一个认为恶人必须受苦。
四百多年后,
两种惩罚逻辑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并存。
我们的刑法既有关押、改造,
也有死刑、公开审判。
我们既相信人可以变好,
也认为有些人罪不可赦。
既用监禁剥夺自由,
也用公开宣判警示社会。
1596年,
阿姆斯特丹和北京在两个世界里惩罚罪犯。
今天,
我们活在一个既有监狱改造也有死刑威慑的世界里。
惩罚的方式变了,
但“让社会变得更安全”的目标从未改变。
监禁改造告诉我们:罪犯也是人,
他们可以被拯救。
公开惩处告诉我们:犯罪要付出代价,
恶有恶报。
最好的惩罚,
或许是两者的结合——给那些可以改造的人机会,
给那些不可救药的人警示。
让法治既有人道的温度,
也有正义的威严。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