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16日)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通报5起
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
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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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谢某甲等22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李某甲(在逃)、谢某甲等人先后偷渡缅甸建立4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谢某甲先后组织谢某乙、谢某丙、郭某某等35人偷渡至上述窝点,形成了以李某甲、谢某甲为组织指挥者,其他人员为骨干分子的固定犯罪团伙,团伙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管理严格。该犯罪团伙成员在婚恋网站、交友APP中注册账号,冒充成功人士,以交友聊天方式,寻找女性作为诈骗对象。获取对方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至诈骗团伙控制的虚假博彩网站,以“杀猪盘”方式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被骗女性30余名,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起至2024年9月,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对陆续抓获的谢某甲等2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先后判处谢某甲等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4年3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有组织的、规模化实施的以“高薪”诱骗境内人员偷渡参与诈骗、以交友婚恋为“饵”引诱被害人参与虚假博彩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分子采取“流水线”式分工,采用量身定制“剧本”设下圈套,通过虚构人设、培养感情、诱导投资,最后收割离场,给被害人情感和财产造成双重打击。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深挖犯罪,并及时冻结涉诈资金账户、扣押涉案资金;检察机关依法追捕追诉,着重审查资金流向,配合公安机关追回涉案资金;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分层分类量刑建议,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等,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罪责,实现罚当其罪。有力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本案警示社会公众,求职、婚恋要放平心态,勤打听多求证,不被“高薪”和虚情假意所诱惑,切莫相信天上掉馅饼,不要在虚拟世界被蒙蔽双眼。
案例二:公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公某某自称成功人士“郭总”,在其直播间使用“回报社会帮助他人”的话术,诱骗“粉丝”打赏或帮其PK,同时承诺会给予高额回报,从而骗取钱财。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公某某共申请使用了62个直播账号,累计被打赏3万余次,诈骗金额达17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4年6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公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5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直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快速发展,诈骗犯罪的作案方式更加隐蔽,手段更为多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直播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引诱被害人通过直播打赏方式交付财物,是以接受民事给付为由掩盖非法目的的诈骗行为。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警密切沟通协作,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揭开直播打赏伪装,准确界定诈骗犯罪属性。人民法院充分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真诚悔罪,及时退赔。本案警示社会公众,网络直播亦真亦幻,要提高分辨力,识别“假直播真诈骗”的幌子,对于直播间中过度诱导打赏的行为要保持警惕,不要一时冲动而打赏,不要轻易被所谓的“回报”所迷惑。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要守牢底线,合法获取利益,切勿财迷心窍,误入歧途,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三:李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被害人陈某某(84岁)、邹某某(77岁)分别被他人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名下电话卡涉嫌违法”“名下银行卡涉嫌非法集资”为由实施电信诈骗。陈某某、邹某某被要求提供现金进行资金检查,以自证清白。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明知上线长期做“金流”(即上游诈骗成功后,从诈骗团伙“接单”并找“地面人员”或“车手”取现,再找“承兑”将诈骗赃款“洗白”),为非法获利,在上线安排下充当“地面人员”“车手”,至被害人陈某某、邹某某家中,自称“中央专案组特派员”“北京公证处工作人员”,将被害人现金取走,随后通过现金转交他人、线上转账等方式将赃款转移。被害人陈某某被骗70万元,邹某某被骗12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7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4年8月30日,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2025年3月21日,城固县人民法院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涉老”电信网络诈骗。当前针对老年人的欺诈类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不法分子精准锁定老年人群体,针对性设计骗局骗取“养老钱”,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面对“涉老诈骗”这一社会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始终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注重在办案同时安抚老年人焦虑情绪,协同配合全力追赃,最大限度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提升老年人反诈防骗意识,助力源头防范治理。本案提示社会公众,老年人自我防护能力较弱,家庭成员有责任多关照老年人精神世界,常关心、多提醒,构筑反诈防骗第一道防护网,守护好老年人“钱袋子”,与社会各界共同护航“老有所养”。
案例四:吴某某、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4日至20日,被告人吴某某、石某某等人受上线指使,结伙利用黄金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石某某使用上线提供的19张他人银行卡,累计刷卡消费2800余万元(其中包含被害人转入资金1600余万元),购买黄金6万余克并转移,吴某某负责安保,全流程监视黄金购买、转移、销赃并向上线汇报。二人以此种方式将涉案银行卡内300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骗资金“洗白”,并全部转入上线指定银行账户。
【诉讼过程】
2024年2月11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近年来新出现的利用购买黄金“洗钱”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黄金因其价值高、易转移、易变现等特性,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常用手段。诈骗团伙将赃款通过多层帐户分散转移至多地,指使下线持多张银行卡短时间内大量购买金条、金饰,后迅速转移将黄金交给上线熔炼或异地变现,最终完成资金洗白,企图切断资金链线索,阻碍侦查。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双方共同研判,制定取证方案,全面收集证据,查实资金来源和去向,还原异常交易背后的洗钱真相,实现对犯罪的精准指控。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公安、检察、法院全流程积极推进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追赃有效”。本案警示社会公众,“轻松钱”背后可能是“银手铐”,对可疑的提供银行卡、代购黄金珠宝、购物卡等要求,即使报酬丰厚也要坚持拒绝,切勿侥幸以身犯险,沦为犯罪工具而触犯法律。
案例五:赵某某、王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赵某某在线上与上游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以下称“上游”)约定,由赵某某联系人员(以下称“卡农”)提供银行账户并取现,“上游”按照取现金额一定比例给赵某某结算报酬。赵某某与王某某商议后,招募陈某某、宋某某,四人组建团伙帮助“上游”联系“卡农”杨某甲等人供卡取现。赵某某负责联络“卡农”,王某某与“卡农”沟通具体取现事宜,并在银行附近等候,指挥陈某某、宋某某监视“卡农”在柜台取现,赵某某按约定比例扣除报酬后,安排王某某等人将现金送往“上游”指定地点完成交付。截至2023年9月案发,该团伙组织“卡农”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02万余元。
陈某某、宋某某在一次监视“卡农”取现后,携现金37万元逃至渭南市,并联系孟某某(另案处理)派人连夜将二人从渭南市接回山东省。孟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接受陈某某将所携现金中26.7万元用于向自己偿还债务。
【诉讼过程】
2024年3月19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某甲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陈某某、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提起公诉。2024年6月13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赵某某、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杨某甲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陈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境内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诈骗团伙大多转移至境外,境内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洗钱”黑灰产业链不断为境外诈骗犯罪分子“供血”,斩断“输血供粮”链条对遏制电诈犯罪至关重要。本案系一起有组织的、专职为境外电诈分子“供卡”、取现“洗钱”犯罪,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另起犯意“黑吃黑”,构成盗窃罪。检警协作深挖上下游犯罪,坚持全链条打击,准确认定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人民法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依法进行裁判。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及时冻结涉诈资金、查找被害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理意见,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本案的办理,彰显了彻底铲除电诈犯罪土壤的决心。同时,警示社会公众,不要为了眼前的小利,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自以为骗子不敢报警,妄图占有转入银行卡内的赃款的行为,同样触犯法律。
来源: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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