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装配式活动板房不属于不动产工程项目
集装箱买卖安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
不锈钢制品的定制、装配式集装箱买卖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江西省伍某集装箱有限公司诉广东创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5-01-2-114-001 / 民事 / 承揽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5.06.14 / (2025)最高法民辖35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5.12.24
裁判要旨
装配式集装箱买卖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安装后形成的活动板房有别于不动产工程项目,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关键词】
民事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集装箱配套服务 活动板房 合同性质 专属管辖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5日,江西省伍某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某公司)与广东创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某公司)签订《集装箱买卖合同》,约定伍某公司向创某公司提供装配式集装箱、相应配件及运输安装等配套服务,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43128元(币种下同),安装地点湖南省宁远县。付款方式为创某公司在2023年11月25日前支付总货款的10%,安装完毕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支付总货款的40%,剩余50%的尾款在2024年2月8日前付清。合同还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伍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伍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余干县。同年12月18日,创某公司与伍某公司共同对《集装箱买卖合同》项下集装箱进行合格验收,并签署《施工现场装配式集装箱活动板房验收表》。因创某公司仅支付首期货款,第二期货款及尾款共计488815.2元未支付。伍某公司遂向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创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88815.2元及滞纳金等。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认为,案涉《集装箱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但是合同约定伍某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创某公司建造集装箱房屋,故该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所涉集装箱房屋安装地点为湖南省宁远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管辖。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2024)赣1127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处理。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4日作出(2025)最高法民辖3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24)赣1127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根据合同约定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纠纷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案涉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相应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章中的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章中的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中,伍某公司与创某公司签订《集装箱买卖合同》约定,伍某公司向创某公司提供装配式集装箱、相应配件及运输、安装等配套服务,合同内容有别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必备的条款;案涉集装箱本身系动产,经装配后形成的活动板房亦有别于一般建设工程,故案涉合同本质属于承揽合同,承揽人伍某公司交付定作物后,因请求定作人创某公司支付报酬产生争议,应当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集装箱买卖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伍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伍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余干县,故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遂依法指定该院审理本案。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35条
其他审理程序: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24)赣1127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2024年6月17日)
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辖35号民事裁定(2025年6月14日)
![]()
![]()
![]()
![]()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