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仓库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
通告
为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刻吸取我市仓库火灾事故教训,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仓库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仓库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租赁或分租情况下,出租方与承租方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多个单位共用同一仓库的,应确定统一管理责任人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健全单位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机制、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油、用气、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审批流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
三、强化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按国家标准配备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雷等设施,并按要求定期检测、维修,建立维护台账,确保完好可用。
四、保持生命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车通道等;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通道、外窗不得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障碍物。
五、规范用电安全管理。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管保护,禁止使用PVC管替代,配电箱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与易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丙类及以上仓库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具,严禁电气线路超重载使用、私拉乱接,建成15年以上建筑电气线路要开展检测。
六、严格动火作业管理。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须提前审批,作业期间必须清除周边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专人监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期间全程视频记录存档,明火作业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进行。
七、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应急能力。新员工须经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所有员工应掌握本单位场所基本情况,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初期火灾扑救能力,定期组织联合演练。
八、鼓励推动老旧仓库、高危厂房仓库(危险品、冷链等)安装智慧消防设施,构建AI视频监控预警,电气火灾监测、可燃气体探测等,对物流仓储中心等人员密集型仓库,加装应急广播、疏散指示标志智能联动装置,提升疏散引导效率。
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来源 | 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 | 章和
中新纪实
中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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