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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大理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披露了当地发生的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不妨,先看看追责处置信息:
·学校 按照校纪校规对4名涉事学生予以处分;
·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对其中1名15岁的涉事学生作出行政处罚,对其余3名未满14周岁的涉事学生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已对4名涉事学生按程序送至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我市 已启动对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由此足见,这起欺凌事件相当严重,远不是什么“孩子之间的打闹”。
但我想说的是,相较于4个未成年施暴者的恶劣行径,老师和学校所扮演的角色同样“刺眼”。
通报提到:
根据陈述,学校老师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当场道歉,该女生接受了道歉。事后学校未通知涉事学生家长,也未报告主管部门。
为什么校园欺凌屡禁不止?为什么不少被欺凌的孩子,不会选择积极举报,任由施暴者继续欺凌?
极其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某些学校、某些老师,并没有成为孩子们的坚实后盾。
你看,这起已然逾越法律红线的校园欺凌事件,在涉事老师那里,以几句批评和一声道歉仓促尾。
你看,事后学校选择了“捂盖子”,将学生家长和主管部门蒙在鼓里。
要知道,早在2021年,教育部就印发了《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启动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
围绕“规范欺凌报告制度”,工作方案明确指出:
·学校全体教师、员工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都应主动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和家长要相互通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份文件出台已逾五年。但显然,时至今日,对于某些教师、某些学校而言,它仍旧只是一张废纸。
如果说,施暴的4个学生是在“作恶”,那么,失职的教师和学校,则是在“纵恶”。后者之恶,往往更甚。
打个或许不太贴切的比方,这就像是,法官和法庭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决——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所以说,施暴的学生,理当接受严惩;但失职的教师与学校,更加要予以严厉问责。
在这方面,官方通报当然是有提及的。问题是,仅止步于一句“我市已启动对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至于责任追究结果后续是否公开,则是完全“留白”的。
将目光投向通报的这一细节,并非毫无来由。就在今年1月,新华社刊发了一则漫画指出:
岁末年初,一些地方和部门加大了过往一年舆情通报的发布。但记者调查发现,有的地方在初期通报中往往表示要“严肃处理”“深入调查”,但随着舆论热度下降,承诺的调查却不了了之,成了“烂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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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问责处置的结果,官方通报未作出公开承诺,后续的“烂尾”概率往往并不小。
而如果,问责处置的结果消失在大众视野里,那么,如何知晓问责是否落实,如何检验问责是否到位,如何让人有信心于相同的问题不会重演?
“后续问责处置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无论是校园欺凌,还是其他责任类公共事件,这句话,都应成为官方通报中的“标配”。
少了这句承诺,再严厉的措辞,再诚恳的表态,都很难说不是表面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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