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
(武汉大学)
新乡贤能否像传统乡绅一样作为国家社会“中间人”既是一个深刻的理论命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近来读了高万芹的新书《新乡贤治村:巨变时代的村治模式》(以下简称新乡贤治村),突然启发了自己多年前在农村调研新乡贤时的一些经验。
一
所谓“新乡贤”是指心系乡土、有公益心的乡籍社会贤达,他们在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和一定影响。2018年的一号文件强调要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基层政府是乡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主体,在不同农村地区,新乡贤与基层政府的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在孝昌农村,新乡贤与基层政府非常亲密,而在南方农村,新乡贤与基层政府基本上不发生实质性关系。之所以会有这种差别,与新乡贤所秉持的资源由谁来承接有关系。
新乡贤对家乡有感情,他们手里的资源是要用于建设家乡,也就是他们所在的村组。从性质上讲,新乡贤的资源有四种类型,一是物质资源,新乡贤可以给村组治理提供货币和实物支持;二是文化资源,新乡贤可以给村组治理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三是组织资源,新乡贤在村组治理中进行组织说服工作,使政策贯彻更为通畅顺达;四是人力资源,从不同的方面不同渠道直接参与村组治理。提供最多的资源是物质资源和组织资源。无论是哪种资源,都需要有对接的渠道和实体,否则这些资源就无法抵达农村。从调查来看,承接资源实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层政府,一种是宗族房头。
二
在孝昌农村,一般一个湾子或多个湾子居住的是一个姓氏,同一姓氏内部还有一定的认同。在每一个小组,同一姓氏内有数个五服到十服大小的“亲房本门”,这是孝昌农村最基本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一个亲房本门的户数一般在十几户到二三十户不等,少数村民小组由一个亲房本门构成。由于姓氏宗族有认同但是宗族认同并没有实体的组织形式,也没有诸如宗祠、祭祀等组织活动,因此当地宗族有认同但无组织。在村民小组内亦是如此,每个亲房本门都是一个强有力的认同单位,但在亲房本门之上并没有能够将这些零碎的亲房本门统合起来的宗族组织。因此,孝昌农村的宗族是分裂的,没有统合的力量。然而由于农民对宗族血缘有认同,尤其是对所在湾子有较强的情感,那些早年走出村庄、在外地有一定成就的“四有人士”(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力、学术上有造诣、社会上有影响)有较强的回馈乡里的愿望。这些人秉持的资源及其心愿需要农村有承接的力量。同时,这些成功人士早年走出村庄到外闯荡心中都是“憋了一口气”,如今已出人头地,总要在村组宗族里彰显一番,以获得他人的认可。
其次,由于当地宗族是分裂的,他们本身没有组织能力承接这些成功人士的资源,也就无法满足他们“衣锦还乡”、“光宗耀祖”的心愿。村民小组一般以自然湾为载体,农民一般对自然湾和村民小组有较强认同,但自然湾也没有诸如“自然村领导班子”之类的组织设置。村民小组倒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中最基础的政权末梢,然而在湖北省机构改革中,全省范围的村民小组都被取消,孝昌有的村民小组即使还保留建制,也没有了组织建设的能力。因此,在孝昌,血缘认同的亲房本门、宗族房头没有组织载体,也就没有自身的公共事务要做,不能承接四有人士的资源。村民小组要么被取消,要么组织能力有限,多数也无法承接这些四有人士的资源。因此,要想承接四有人士的资源,至少也得是村一级组织;如果四有人士的资源足够大,就得由乡镇政府来组织承接了,但即便是由乡镇政府来承接的资源,资源也主要用于四有人士家乡所在的村组。
一方面四有人士有向家乡输入资源的意愿,同时也有在家乡获得认可和承认的价值诉求,另一方面当地乡村组织也希望能够引入这些资源用于乡村治理,而当地乡村只有他们能够承接四有人士的资源,也只有他们能够给予四有人士足够的面子和风光。这样二者于对方各有所需,便一拍即合,形成紧密合作。乡村组织若没有四有人士的资源,很多工作难以做成。四有人士在其亲房本门有一定的威信和号召力,政府邀请他们出面做亲房本门的工作较容易做通;很多工程尤其是进组入户的公共工程(如广场路灯通组路等),在国家尚未普惠的情况下需要四有人士的支持。而宗族房头和亲房本门没有自己的公共事务和组织能力,四有人士纵使有较强回馈乡里的愿望,也没有使自己意愿落地的抓手,从而使自己无法从为乡里办事中获得成就感。因此,四有人士对乡村组织有一定的依赖性,他们必须通过乡村组织才能将自己的资源输入到村组,也只有通过乡村组织对自己的认可才能获得足够的体面和荣耀。乡村组织也在积极挖掘他们的正面作用。
在孝昌农村,每到春节、清明节等四有人士集中返乡的日子,乡镇和村委都会组织本乡本村的四有人士座谈,宴请四有人士。乡镇宴请和座谈的对象是在本乡镇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四有人士,由乡镇党政办组织,党委书记乡镇长出席。在村一级则是宴请本村回乡的四有人士。座谈宴请的功能在于制度化地与四有人士联络感情、沟通信息和畅谈发展。待到村组需要四有人士相助时,便可以径直联系。有的乡村两级组织将乡村的四有人士组织起来,召开座谈会和宴会,乡村主要领导干部出席,有较强的正式性和仪式性。村两委代表的是全村官方,乡镇党委政府代表的是全乡镇的官方。由官方出面接待和招待自己,对于四有人士来说也是一种较高的礼遇,说明自己的成绩得到了家乡官方的认可,从而能够使其获得较强的满足感和荣耀感。也有一些四有人士回乡后还会专门找到村干部,问村组那里需要搞建设他们可以出点力。在孝昌旁边的新洲某村有一个外出闯荡成功的四有人士,对村里建设的支持非常积极,后来他做生意亏了,村里几年没有找他,他也没有回到村里来。后来他的生意又起死回生,便又回来找到村干部要给村里支持。一方面,乡村对他们的礼遇会通过各种渠道传达到他们的村湾和亲房本门那里去,后二者也会脸上有光,对四有人士也就更为尊崇,四有人士在家乡也就更有地位。乡村组织的礼遇从另一方面来说是在“抬”四有人士,把四有人士“抬”得很高,他们在村民中的威信就更高,待到日后乡村组织需要他们做群众工作的时候,也就更为容易。另一方面,加强了感情沟通,乡村组织需要四有人士支持的时候,(即便是碍于面子也会)他们会更加积极慷慨。
我曾亲身经历孝昌县Q村书记宴请两位四有人士,亲身感受过乡村组织与四有人士的互动。那次宴请请的是在孝昌县县直机关工作的两位四有人士,一位是某中的纪委书记,一位是某局的副局长。他们两同姓,是该村S家湾人氏。Q村要在S家湾修一条通湾公路,路途要征地和拆除老旧房子。按照基层工作经历,征地和拆迁都会遇到较强的阻力和钉子户要价问题,但是村组又没有额外的补助,就需要通过做工作让农户让出土地和老旧房子,村组再做适当补偿。为了做好前提工作,村书记就邀请S家湾的两位在孝昌县工作的四有人士来做工作。之所以邀请这两位而不是其他四有人士,一个原因是他们就近,容易下村做工作;二个原因是他们都在权力机关工作,对村民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他们在村民中也有较强的影响力;第三个是他们的亲房本门较大,做通了他们亲房本门的工作,其他亲房本门的就好做通些。村书记之所有要求我一起参加宴会,主要是因为我是大学教授,我的入席显得Q村村委对两位四有人士的重视,抬高他们的面子。
总的说来,在孝昌农村,新乡贤与基层组织是相互依赖的关系,新乡贤天生是基层组织的经济资源和正能量,而不是对立面,也不需要花太大的资源去争取他们的资源和支持。基层组织搭建平台,正中新乡贤下怀。基层组织给面子,新乡贤给资源,村组得实惠。《新乡贤治村》一书中,也将新乡贤与基层组织的关系称为政府动员,是一种精英统合模式。与之相对应,南方宗族村庄的新乡贤参与则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动员特征,是一种社会吸纳模式,新乡贤与村庄社会保持密切的互动关系,而与基层组织的关系不大。
三
与孝昌农村分裂的宗族结构不同,南方农村的宗族尚能够组织起来,也有自己的公益事业。南方农村属于自己的公益事业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修宗祠、祖坟和祭祀。这些公益事业一般在湾村和村组范围内,但也有不少是超出村组范围的。比如说一个姓氏的宗祠,有总祠和分祠之分,分祠一般在湾村或小组内,总祠则要超出湾村,有的总祠可能在全乡范围。修建总祠就不仅是总祠所在的湾村农民要出钱出力,分布在其他湾村的同姓也要出钱出力。修建分祠则主要是湾村内的人出钱出力,同姓氏的其他湾村的人则只有在吃竣工酒才会出份子钱。祭祖也有祭祀自己五服或房头的祖坟,也有祭祀整个宗族的祖坟,还有祭祀地区的总祖坟,不同的坟捐赠范围和人数不同。另一种是修建湾村的公路,如果公路是是某个湾村的,那么整个湾村的人要出钱出力;如果修建的路是同姓周边数个湾村的,那么整个同姓宗族的人都要出钱出力。公益事业在不同的范围内,就在不同的范围内组建相关的理事会。如有湾村宗祠理事会、修路理事会,也有全宗族的理事会。理事会一旦通过全宗族成员通过,就有决定和执行的权力,甚至有使用暴力的权力。
无论是多大范围的公益事务,只要是与宗族、湾村有关系,那些从宗族、湾村走出去的人就得捐钱捐物,乃至出谋划策。与走出宗族的这些人对接的是相关理事会。本湾村、宗族的小组长、村两委干部一般会在理事会之中。那些走出湾村宗族的人被有的学者称为“第三种力量”,亦即乡村治理中乡村组织、村民之外的另一种力量。这些人对宗族有较强的情感认同,宗族对他们也寄寓很高的期待。这些走出去的人之所以能够走出农村,被认为不只是个人的本事,而与整个宗族的培养有关,也与宗族祖坟葬得好有关。这些走出去的人也希望为家乡做一些贡献,尽微薄之力,也希望通过为家乡做事得到家乡人的认可。
由于宗族是有组织性的,所以湾村或宗族自身就能够承接“第三种力量”的资源。当地搞公益事业,湾村就不需要通过乡村两级组织出面去承接接引这些资源,第三种力量也不需要通过乡村组织对接村民。理事会与第三种力量直接对接,第三种力量的资源下到理事会,理事会代表给予第三种力量荣耀感和成就感。譬如,某湾村修建分祠,建好后邀请同姓同宗其他湾村的第三种力量回乡吃酒席,这个电话只需该湾村理事会拨打就行,不需要政府出面,也不需要第三种力量所在湾村理事会出面。名为吃酒席,实为纳捐。第三种力量受到邀请,自然是没有排斥感,而且还有种荣耀感,认为这是本宗族里的“好事”,要参加庆贺。而他被邀请,也有一种满足感,至少人家是看得起你才会邀请。吃酒席就要带礼金,第三种力量的礼金比较高且一般会上刻石。修路亦是如此。
由于宗族自身有承接能力,以及第三种力量能够在宗族里获得价值存在感,他们就不需要与基层组织打交道。基层组织也不需要出面接应第三种力量。双方没有依赖关系。所以二者一般不会发生实质性关系。但是由于南方宗族是一股有组织的力量,它们平常与政府亦无多少关系,二者如果要发生关系,那也是宗族作为群体力量与基层政府对峙之时。这个时候本与第三种力量没有关系的基层政府组织也不会求助于第三种力量。相反,第三种力量还可能被宗族所邀请出谋划策与基层组织对峙。
如果说下孝昌基层组织对四有人士的资源还具有动员性质的话,那么在南方农村,第三种力量与基层组织的动员就没有关系了,第三种力量参与农村事务纯粹是宗族组织内部的私事。第三种力量在没有基层组织的动员的情况下,很难成为基层组织在农村做工作的积极和正面的力量,甚至很可能成为基层组织的对立面。所以,从政策建议的角度,南方农村基层组织理应将这些第三种力量组织和动员起来,纳入基层组织的工作范围,以使他们可以成为基层组织可以争取的力量。
四
除了上述两类村庄,处于变革中的中国农村尚有不同的村庄类型,不同村庄类型的新乡贤与基层组织、村庄社会的关系不同,新乡贤的动员方式不同,参与乡村建设的模式路径也不同。《新乡贤治村》一书通过对全国10个省份的15个县区的调查发现,可以将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分为内生性动员和外生性动员,并认为内生性动员是一种社会动员,外生性动员是一种政府动员。并指出只有在强团结的村庄社会结构下新乡贤的行动才表现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即在团结性村庄,新乡贤是被村庄社会所吸纳的,新乡贤的行动才脱离了私人治理的逻辑。
新乡贤能否像传统乡绅一样作为国家社会“中间人”既是一个深刻的理论命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该书在对新乡贤内涵特征明确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村庄类型的乡贤类型行动逻辑的分析,提出只有组织起来的新乡贤才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并认为在没有团结性基础的原子化村庄,新乡贤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但在这类村庄亦可以将“新乡贤”力量组织起来,即将平民乡贤组织作为“中间人”这一角色的可能性。既借助了自上而下的“国家制度供给”的资源,也结合了自下而上的“村庄社会基础之变”,具有创新性。
该书也深刻揭露一个事实,只有经过基层组织的组织和动员的乡贤才是新时代的新乡贤;不经过基层组织的组织和动员,新乡贤介入农村治理是一种私人治理的逻辑。经过基层组织的组织和动员的乡贤,他们的资源才具有公共性,才是活的资源,才是能够撬动乡村的力量。且该书对新乡贤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结构基础和制度保障进行了全面论述,具有一定的政策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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