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让车主发现,花六万多购买的二手小型普通客车竟是一辆全损车。为了索赔损失,车主将经营者告上法院。经营者因隐瞒真实情况,被判退一赔三。近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该案便被收录其中。
刘某系二手车经营者,2024年7月15日,严某与刘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严某以615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购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严某预先支付购车定金,后向刘某及其指定收款人廖某支付购车款5万余元,剩余价款以严某自有车辆抵付,购车款结清。
同年11月15日,严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才知晓案涉车辆为事故车。刘某陈述该合同签订时,严某未询问,便隐瞒了事故车的情况,但其不知道该车辆为全损车。
去年4月,为了索赔损失,严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廖某连带赔偿购车款61500元,并支付购买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购车用于生活消费,属于消费者,刘某长期性从事二手车买卖,属于经营者,双方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制。
案涉车辆已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车,刘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对其销售的车辆车况应负有更高的审查与如实告知义务,其明知是事故车而未披露,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为此,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84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制二手车交易“暗箱操作”的典型案例。
二手车属于典型的“一车一况”的非标准化商品,车辆事故记录、维修历史、全损认定等关键信息具有高度专业性与隐蔽性,行业中长期存在的“不问不告”,“选择性披露”等潜规则,进一步加剧消费者弱势地位,严重影响交易公平与市场秩序。
本案对二手车经营者课以更高标准审查义务与主动如实披露义务,将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纳入经营者“应知必告”的重大信息范畴,有效矫正交易失衡、破除行业陋习。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崔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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