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雪子青
新征程上,要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强调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这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11月17日至18日在京召开,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强调。
2026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年轻一代企业家健康成长。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
江苏省南通海安市一起“涉传”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议论,面对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强调,该案的一二审判决暴露出司法机关在抓捕、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发社会一系列质疑和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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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中明确规定,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排除,或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5.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其中,程序违法,这是法律审判中的“硬伤”,尤其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若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若有错不纠,无疑是司法审判公信力的缺失。
另外,需要法官回避的,如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的,也是申请再审的重要方面,还有法庭上剥夺辩论权,法庭没让你充分发表意见,是严重有损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目前,涉案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及辩护律师正在积极准备申请再审。
(一)“举报人”成为立案条件的缺陷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对组织者、领导者予以立案追诉。
但问题在于,某些案件的立案基础并不牢固,甚至缺失举报人和投诉人的情况下“远洋捕捞”,利用跨省或者跨市抓捕、起诉、审判,引发社会强烈谴责、违背法律保护民营企业的基本准则。
以江苏省南通海安市“圣知书院”老师和工作人员被一二审法院以涉传为由判刑为例!该公司总部是在张家港市,南通海安市只是一个分院,总部地区未有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仅南通市公安方面说是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就将总部和工作人员“一锅端”,极大的讽刺了涉传案件立案标准,其司法部门在对企业展开调查、抓捕和查处这类案件中,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及管辖权的正当性都备受质疑。
一起涉传案件的立案条件和标准是否存在缺陷?显而易见“圣知书院”从立案到实际人员被判刑,未见海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或者说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程序性上的违法通告等,背离了法律程序上的预警机制,给社会和民营企业带来的是惊慌和失措,这种措手不及的执法方式,完全淹没了给企业纠错和被处罚的整改机会,给地方营商环境的纠错机制带来了创伤,显然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了一纸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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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权”“异地执法”等影响甚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听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会议指出,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和重点任务。
会议要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既要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纠治涉企刑事“挂案”、违规“查扣冻”企业财产、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又要坚持勇于自我监督,坚决纠治检察机关自身履职办案中的突出问题,不回避、不遮掩,敢于动真碰硬,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江苏省南通海安市针对“圣知书院”的涉传案件调查、抓捕到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决,引发当事人家属的强烈不满,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该案存在的问题极大的需要推动上级部门,进行法律监督和再审的必要性,对于跨江、跨“市”异地执法是否存在趋利性等问题,需要的是上级部门的认真调查和公正监督。
据当事人家属在一份反映材料指出,南通海安市公安局趋利执法、强行管辖、制造刑案。
赵某、夏某凌、马某华三人成立经营圣知书院,主要出售国学文化系列课程、开展国学文化培训、服务等,公司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海安市公安局2023年6月份,海安市公安局在没有举报人、没有受害者的前提下协调张家港市公安局实施抓捕,张家港市公安局认为公司经营地、课程培训等均发生在张家港市,本案理应由张家港市公安局管辖,但海安市公安局却以海安有个小小的分院为由坚持要全案管辖。
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案件一审中,公诉机关又“回头”将案件部分嫌疑人犯罪线索移回张家港、常熟等地公安机关。
面对家属的严厉指出,如何做到“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类案研判等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解决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听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情况报告会上所强调的一段话。
(三)借款缴纳保释金岂能是违法所得
我国法律中没有“保释金”这一说法,与之功能类似的是取保候审保证金,最低数额为1000元。
依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可通过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实现,保证金具体金额会结合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后保证金会退还;若违规,则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
据徐某反映材料中揭露,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以各种理由威胁、诱骗当事人及近亲属缴纳款项,暴露以权逐利真相。
据材料中揭露,2023年6月27日抓捕当晚,就逼着公司会计转钱到公安指定账户,并恐吓会计不转就戴上银手镯(手铐)带去海安,部分书院员工也被关进海安看守所,办案机关明确表示只要承认犯罪、缴纳款项(退出违法所得)则不予继续羁押,部分员工只能无奈服从。更有甚者,当事人家属因无钱退赃,公安机关将书院经理吴某娟从看守所提至海安市公安局却不予放人,要求家属退赃,称不交钱则将吴某娟重新拉回看守所羁押,家属无奈只得拿银行卡押在公安局才得以放人。书院经理杨某玲因没钱退赃,不予取保,后来家属东借西借硬是凑了点钱退赃,结果被多关了三个月。
材料中又指出,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以退赃到位即办理取保候审,诱骗本人缴纳400万元。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部分领导称只要退赃交钱,就可以给马某华办理取保,在本人向他人借钱先后缴纳共计400万元后,公安机关又以案件还在侦办为由不能办理取保拒绝取保。
材料中还揭露,侦查阶段强令扣划公司账上资金近1000万至海安市公安局指定账户。一般经济犯罪都是查封、冻结银行账户,海安市公安局却迫不及待在抓捕当晚便将开始陆续将近1000万元资金扣划至海安市公安局指定账户,蛮横嘴脸令人作呕。
针对当事人家属的材料揭露是否属实,有待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纠错和督察,如果发现问题存在的严重性,无疑这种执法方式严重抹黑新时代干警形象,也与司法公信力格格不入。
2025年相关部门发布的《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 ,它为所有政法干警,包括公安民警,划定了最严的纪律红线。202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 和 2015年的“三个规定” 也从特定领域对公安办案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当前公安执法办案必须遵守的纪律框架。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曾指出,审查逮捕必须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法定条件,要看是否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下,要审查必要性条件,进一步健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
所以,针对当事人家属缴纳的400万保释金等问题,后被法院判决说是非法所得190多万给予扣除,是最为争议的焦点,更寄希望上级法院给予再审立案,纠正错误判决,让司法公平正义恪守最后一道防线!
(四)审计报告与司法鉴定要求的博弈
目前,一些涉传案件审计报告代替司法鉴定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不犯法但是违规报告内容,呈现出的是“越界”行为,就法律适用问题或者直接用符合传销术语发表报告意见等,做了司法机关才该做的事,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和规定的;一些办案机关和审判单位,不加甄别地将审计报告做为刑事证据使用,明显是在挑衅法律证据采用条件,这种逻辑思维要不得,更不能靠一份审计报告就定性是传销案件,进而去刑事判决。
有句话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经验告诉人们,尤其是涉传案件的查处,当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等要求时,作为审判机关应当用法律常识和经验,告诉公平正义是需要共同守护和进步的,司法鉴定是履行法律程序中的公平要求构成要件,更是维护司法审判程序里的一道证据使用防线。
据当事人家属反映揭露,张家港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常熟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均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南通、海安市公检法机关知错不纠、一错再错。
又指出,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在此期间海安市公安局将数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常熟市、张家港市、南京市、江阴市等公安局。但常熟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已经明确回复海安公安,经过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三层返利”的传销犯罪事实,明确本案不构成传销。张家港市公安局更是对于海安市公安局的移送明确予以拒收。除了海安,没有任何地方的执法机关对书院的嫌疑人进行查处!
更为严厉的指出,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公检法三家提前会商并“一致认为本案完全构成传销罪”,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走过场,本案已经不适合由南通市中院及其下级法院审理。二审南通中院向海安公安调取的材料中有一份“案情介绍”,表明本案在侦查阶段,海安检察院、一审海安市人民法院便参与了案件会商。其中更是清晰载明“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案完全符合传销罪构成要件”。二审法院却视而不见,称“公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可是法律本意及辩护意见是“一审法院(审判机关)”不该提前介入,不是公诉机关,二审南通中院为何故意选择视而不见、谈A说B。
针对当事人家属揭露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判工作的严肃和公平正义性,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践行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核心和宗旨。
11月26日,最高法举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在持续推进全会精神学习贯彻走深走实以实干担当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中提到,要持续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确保司法审判工作始终与党中央大政方针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要持续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做实法官自我感觉和群众公正感受之间无“温差”、无“色差”,确保司法公正真有感、能实现、获好评。
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院政治责任,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让广大干警心无旁骛投身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以实干担当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那么,如何真正提高和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就“圣知书院”申请再审来看,能否达到“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做实法官自我感觉和群众公正感受之间无“温差”、无“色差”,确保司法公正真有感、能实现、获好评。”值得人们期待和社会关注。
(五)法治救赎与权利保障路径
我国传销的常见形式包括: “拉人头”式:组织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并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报酬。 “收取入门费”式: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认购商品以取得加入资格。 “团队计酬”式: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上线报酬。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看到,江苏省“圣知书院”被查处与层层返利格格不入,甚至公司组成部门都被认定为层级,近而导致一审和二审被判涉传,相关人员被判刑,司法部门是否违背了相关法律和事实的有关规定?其中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贪腐等行为?应当引起中纪委的高度重视,介入调查办案中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根本利益。
所以,遏制趋利性执法的根本出路在于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没有对公权力的约束和限制,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也就谈不上对市场主体的保护,更谈不上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
曾有学者提出,遏制趋利性执法首先要斩断利益链,对罚没收入进行制度性改革:将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切断罚没收入与地方办案机关的直接利益关联,更要明确真正传销的本质和销售提成的区别。
因此,完善管辖权监督机制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网精选答问中强调,对于传销犯罪中的“层级”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根据名称、形式进行判断。更要求司法机关超越表面形式,探究商业模式的实质。
相对于一二审被判涉传案件来说,一般很难翻案和重新判决,但是对于“圣知书院”的判决等问题的存疑,是涉传案件中的最为明显的冤案,可以说法律是权利的保障,而非权力的工具。当每一位法律从业者都能坚守程序正义,每一次司法裁判都能经得起证据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检验,我们才能真正筑牢社会信任的基石。唯有如此,法律底线才不会被刺痛,法治信仰才能在每个人心中生根发芽。
江苏省南通海安市“圣知书院”能否成为传销案件中,全国翻案典型案例,期待最高检和最高法的法律监督和申请再审后的公道判决,更是维护司法机关、司法程序、司法鉴定、司法审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系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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