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刘涛 陈梦姣
张某(化名)在某购物平台某公司经营的酒水店铺购买五粮液1618浓香型白酒52度500ml一瓶,实际支付694.77元。公司通过快递将酒送达张某指定地点。张某申请仅退款并反馈酒品“外包装碰撞痕迹和防伪签褶皱”,店铺客服与张某沟通未果,拒绝张某申请,张某遂与平台客服联系,而且把酒寄送至平台由其核查,平台未予答复并退回商品,随后张某先后两次申请仅退款,称寄平台鉴定后退回货物已开盒损坏,客服予以拒绝。张某遂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酒水店经营公司和平台运营商退回货款、三倍赔偿,并公开道歉。
公司辩称,不认可直接仅退款或全额退款,张某提供的信息显示产品发给平台鉴定验证开盒导致损坏,并非公司原因。公司的产品保证都是正品,张某寄送平台后退回给张某也证明酒没有问题。
平台辩称,本案案由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并非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平台已经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尽到了对店铺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责任;平台尽到了事后的合理审慎注意义务,被诉侵权事实已不存在,张某要求平台承担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某提交案涉商品开箱视频及照片显示:商品存在外观瑕疵,瓶身有磕碰痕迹。张某与平台客服及酒水店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显示:张某就案涉商品存在的问题多次与平台客服及酒水店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提供销售五粮液品牌旗下的五粮液酒及系列酒授权。平台提交的案涉商品状态截图显示案涉商品已经停止销售。
庭审中,张某称案涉酒品存在外观瑕疵,酒盒内密封部分存在磕碰痕迹,非正品行货,以次充好,涉嫌欺诈。公司称案涉酒品为正品行货,瑕疵认可,但公司无法控制外观瑕疵问题。张某与公司均明确表示对案涉商品的真伪不申请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
1.关于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中,张某从公司经营的酒水店购买涉案酒品,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提交的开箱视频及照片显示,其收到的涉案酒品确实存在外观瑕疵。公司虽辩称该瑕疵可能系运输过程中所致,并已在销售页面提示消费者验货,但作为销售者,其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约定质量、包装完好的商品的合同义务。涉案酒品在张某收货时即存在外观瑕疵,表明公司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张某要求公司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应将所购酒品退还公司,公司应同时退还张某货款694.77元。
关于张某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张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构成“以次充好”。对此,法院认为构成欺诈需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现有证据虽能证明商品存在外观瑕疵,但尚不足以证明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商品存在运输导致的瑕疵,与经营者主观上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在性质上存在区别。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酒品系非正品或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因此,张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请求三倍赔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的公开道歉。本案为合同纠纷及产品责任纠纷,主要涉及财产权益。公开道歉系侵害人格权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张某未举证证明其人格权因本案争议受到侵害,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购物平台的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中,首先,平台已向张某提供了涉案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了作为平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其次,平台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了审查,且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已对涉案商品采取了停止销售的措施,履行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必要处置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平台对本案争议的发生存在过错,或存在明知、应知商家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因此,张某要求平台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货款694.77元;原告张某同时应将案涉商品五粮液1618浓香型白酒52度500ml一瓶退还给被告某公司,如原告张某不能退还,则按张某购买价格折抵应退货款,由此退货产生的运费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孔德娴 丰庆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在遭遇商家的欺诈消费行为时,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权利,留存好购物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退一赔三制度的设立,既是对消费者的有力保障,也能对不法经营者形成震慑,倒逼商家诚信经营,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然而本案中,经营者提供了瑕疵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法院支持双方退货退款,但现有证据并未证明商家有欺诈行为,案涉酒品亦未进行鉴定,故而消费者“赔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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