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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因以贷款购车后倒卖套现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造成担保公司损失37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值得注意的是,邵某作案时系在读大学生,且此次犯罪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
贷款购车为套现 伪造证明办理解押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初,被告人邵某伙同上线“张某甲”(未到案)以贷款购车后倒卖车辆套现为目的,虚构购车意图,在长春之星奔驰4S店购买奔驰E300L轿车一台。车辆总价款45.41万元,其中首付款20万元,贷款36.25万元,由浙江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邵某配合上线签订同意过户买卖合同并录像后,将车辆交给张某甲。同年8月末,邵某再次乘飞机来到长春,按照上线指示,持伪造的银行贷款结清证明、车辆登记证书遗失证明等文件,到德惠市车管所办理涉案车辆解除抵押手续,致使该车辆被上线出售。邵某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
拒不偿还贷款 担保公司代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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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及其上线在获得贷款后均未偿还,所欠贷款由担保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向银行代为偿还,造成该公司损失36.25万元(按贷款本金认定)。案发后,邵某向担保公司退还违法所得5万元,并取得谅解。
缓刑期间再犯罪 数罪并罚获实刑
另查明,邵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1月24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所涉合同诈骗犯罪发生在该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提车后将车辆交予他人,后持伪造的证明文件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致车辆被出售,且拒不偿还贷款,导致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鉴于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邵某前罪缓刑部分;
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责令邵某向浙江某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三十一万二千五百元。
案件警示
本案中,邵某作为一名在读大学生,本应珍惜学业、遵纪守法,却因贪图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实施合同诈骗,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最终身陷囹圄。法院指出,以贷款购车为名、行倒卖套现之实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和合同诚信,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案件也警示广大年轻人,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珍惜青春,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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