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一名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因受贿25万元,主动投案后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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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2026)沪0107刑初30号,《谢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
被告人谢某,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态发展部下属综合服务商管理组负责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天眼查显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阿里本地生活服务的核心运营主体,负责饿了么平台的运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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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至2025年5月,谢某在担任某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商管理组负责人期间,利用管理某代理商日常运营、流转等职务便利,为上海某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继续承揽山西太原、浙江金华地区业务提供帮助,并分三次非法收受某公司总经理刘某授意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共计25万元。上述钱款均被谢某个某用。
2025年8月20日,谢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付款凭证,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职务便利说明,某公司业务资料,户籍资料、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谢某在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在法院审理期间,谢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谢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来源 | 红星新闻、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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