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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赵桂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确认被继承人周洪斌书写的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2. 依法判令一号房屋的一半份额归赵桂兰所有;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桂兰与被继承人周洪斌于199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周明、周亮、周芳、周伟系周洪斌与前妻张秀莲所生,张秀莲于1984年去世。被告孙磊、孙婷系赵桂兰与前夫所生。2022年1月5日,周洪斌因病去世。周洪斌生前于2014年9月1日书写证明书,载明其与赵桂兰自1994年元旦起同居,感情良好;几日后又书写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除去前妻一半(实际前妻已去世,房屋与前妻无关联),其所有的一半由赵桂兰与其共同居住,其去世后由赵桂兰继承居住,因赵桂兰无生活来源、无自有住房且患有糖尿病。赵桂兰认为,该自书遗嘱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一号房屋系二人同居期间购买,应属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周明、周亮、周芳、周伟辩称:孙磊、孙婷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二人与周洪斌未形成抚养关系。赵桂兰主张的自书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一号房屋系周洪斌婚前个人财产,并非与赵桂兰同居期间所得,不认可赵桂兰关于房屋归属的主张;遗嘱内容仅约定赵桂兰享有居住权,而非所有权,不同意赵桂兰分得房屋一半份额,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孙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询问时表示同意赵桂兰的诉讼请求。孙婷辩称,同意赵桂兰的诉讼请求,认可涉案遗嘱系周洪斌唯一遗嘱,赵桂兰现无房居住,租住在其房屋内。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洪斌与赵桂兰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明、周亮、周芳、周伟系周洪斌与前妻之子,孙磊、孙婷系赵桂兰与前夫之子,二人在赵桂兰与周洪斌结婚时均已成年,未与二人共同居住,未形成抚养关系。周洪斌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一号房屋系周洪斌向甲公司申请购买的福利分房,1992年12月31日,周洪斌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款10780.60元,分期付款,实际付款8840.89元。周洪斌分五次付清全部购房款,1994年7月19日取得一号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周洪斌个人名下,为私产,无共有权利人;2008年9月10日,周洪斌补交房屋成本价款,房产证仅变更印记,其他内容未变。双方一致认可一号房屋现价值1500000元,就继承分配无法协商一致。
赵桂兰提交周洪斌手写自书遗嘱一份,未注明年月日,主张遗嘱系2014年10月所写,同时提交周洪斌手写证明及案外人书面证明,拟佐证二人1994年起同居、房屋系共同财产。周明、周亮、周芳、周伟对遗嘱及书面证明均不认可,主张遗嘱形式无效、房屋系周洪斌婚前个人财产。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赵桂兰、周明、周亮、周芳、周伟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号房屋的权属性质、周洪斌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以及赵桂兰主张分得房屋一半份额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首先,关于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一号房屋系周洪斌与赵桂兰登记结婚前,向甲公司购买并取得房产证,登记在周洪斌个人名下,虽婚后周洪斌补交了房屋成本价款,但该补交行为不改变房屋权属性质,故依法认定一号房屋系周洪斌个人财产,应作为其遗产按继承相关规定分割。赵桂兰主张房屋系二人同居期间购买、属共同财产,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应属无效。本案中,赵桂兰提交的自书遗嘱虽有周洪斌签名,但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且赵桂兰未提交证据佐证遗嘱系周洪斌本人书写及具体形成过程,周明等人对遗嘱真实性亦不认可,故法院对该遗嘱效力不予认定,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最后,关于房屋继承份额的分配。继承开始后,无有效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周洪斌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赵桂兰(配偶)、周明、周亮、周芳、周伟(子女)五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判决五人各继承一号房屋五分之一份额,既符合法定继承规则。
综上,赵桂兰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分得房屋一半份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全部支持;结合法定继承规则及赵桂兰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各方各继承一号房屋五分之一份额,驳回赵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自书遗嘱无效引发的房屋继承纠纷,核心难点在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认定、房屋权属判断“。结合本案及同类纠纷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参考。
1. 自书遗嘱维权,形式要件是前提,缺一不可。本案中,我方最初面临的最大困境是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这也提醒当事人,订立自书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循“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大核心要件,任何一项缺失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丧失依据遗嘱继承房屋的权利。若不清楚遗嘱订立规范,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维权被动。
2. 房屋继承纠纷中,权属认定是核心,证据是关键。本案中,对方抗辩一号房屋系周洪斌婚前个人财产,我方重点梳理房屋购买时间、付款凭证、房产证登记信息等证据,虽未能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但明确了房屋作为遗产的合法性,为后续法定继承分割奠定基础。当事人主张房屋权属时,务必留存好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房产证等核心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实现诉求。
3. 应对对方不合理抗辩,需精准拆解,依托证据和法律反驳。本案中,对方否认遗嘱效力、抗辩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拒绝赵桂兰分得份额,我方逐一拆解:针对遗嘱效力,明确形式瑕疵不代表遗嘱内容无效,重点主张法定继承中赵桂兰的合法权益;针对房屋权属,结合证据说明房屋作为遗产的分割基础;针对份额分配,举证法定多分情形,成功反驳对方无理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
4. 遭遇自书遗嘱无效、房屋继承纠纷,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精准维权。此类纠纷涉及遗嘱效力认定、房屋权属判断、证据梳理、法定继承规则适用等专业难点,尤其是自书遗嘱形式瑕疵、继子女与再婚配偶争夺遗产房等情形,自行维权易陷入被动。专业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核心证据、解读法律规则、拆解对方抗辩、精准主张权益,全程护航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助力当事人依法分得遗产房份额,高效实现维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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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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