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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判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7日,L某(注:1975年2月14日出生的女职工)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之后,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
其中,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
2025年3月24日,某公司以L某将于2025年3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于2025年3月31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某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将L某的法定退休年龄延迟1个月即50岁1个月——严格来说,L某在2025年3月14日时就已经达到“50岁零1个月”的法定退休年龄了。
2025年3月31日,L某被辞退,而且没有拿到任何经济补偿金。
L某认为,某公司至少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N),对某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
但是,劳动仲裁委以L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L某不服,继续起诉至一审,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L某的全部诉求。
其中,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公司可以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且这种情况下的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仲裁
申请人:L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注:该诉求系根据一审判决提及的仲裁情况整理,非具体诉求。)
仲裁结果:
不予受理(注: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二)一审
原告:L某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原告的一审诉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563.4元(4,640.85元×4);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注:由于本案原告产生了“保全费”,因此推测其申请了“财产保全”)
原告起诉理由:
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XXXX岗位工作,主要从事加工XXXX。2025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员工已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原告将于2025年3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届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原告就辞退补偿金及继续工作等事宜与被告沟通协商,均遭无理拒绝。原告认为,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被告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于2021年5月27日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XXX部门担任作业员,从事加工XXXX工作。2025年3月24日,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向被答辩人出具《员工已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告知被答辩人将于2025年3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届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此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法或违约情形。
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已依法为被答辩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充分履行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有效保障了被答辩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即便被答辩人存在无法正常享受退休保险待遇的情形,该结果亦与答辩人无任何关联,答辩人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笔者注:从公司的“答辩意见二”,推测本案劳动者当庭可能还主张了“虽然本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公司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这类观点。)
三、答辩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并不包含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这一情况。被答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答辩人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答辩人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合法基础,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L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原告属于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被告根据相关政策延迟原告法定退休年龄至50岁1个月,并以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1.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如果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过去曾经存在一定争议。但在广东地区,目前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只要达到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都支持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因此,过去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假设劳动者仅仅是达到退休年龄,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由于缴费年限不够,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公司是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却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就导致司法裁判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有些判例认为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也有些判例认为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不过,在广东地区(含深圳地区),近年来的当地主流判例逐渐倾向于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无论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都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而言,主要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具体有以下7种情形: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即,俗称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因公司拖欠工资、没买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等,员工被迫离职,可以诉求支付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即,用人单位提出,之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即用人单位支付N+1后即可立即单方辞退的三种情形,包括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即“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即“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情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两种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显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以上7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因此,在广东地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0307民初52466号(裁判日期:2025年10月20日)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51097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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