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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8日,公司向张三发送辞退信,载明:“8月21号在未告知病危人员和张三的亲属关系,未出具医疗卫生部门诊断结果的前提下,公司未做好相应工作安排及同意的基础上擅自离岗至8月25号。公司经研究决定予以辞退张三”。
张三主张2023年8月19日其哥哥病危,其在微信上向高经理请假,高经理表示批不了那么长时间,8月20日晚其哥哥去世,随即又向公司请假,公司虽提出异议,但说家里有事就回去吧,回来以后办手续就行,8月25日其回到公司就不让上班了,后收到辞退信,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张三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哥哥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和善良风俗,村委会证明及聊天记录显示张三从其哥哥去世到返回北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且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即便张三为其哥哥奔丧不符合请丧假的法定情形,公司也应当允许张三请年假或事假,公司不顾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直接不予批准请假并径行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将使劳动者丧失现有的工作,故须有充分事由足以认定劳动关系受严重干扰而难期继续,且用人单位采取其他方法均已无法维护其用工管理秩序的情形下方可行使。故本院综合从用人单位的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以及给单位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适用其他惩戒措施的行为等方面对解除行为的合理性予以审查。
同胞兄弟血浓于水,在亲人去世时奔丧处理家事,是人之常情,也不能期待劳动者在此情形下能以工作为重为先。正如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上海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指出,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等紧迫事由向用人单位请事假,未超过合理期间的,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应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予以理解和尊重。
本案中,公司在上诉意见中提到“张三作为唯一一位老员工,对后厨工作极其重要”,员工确实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但公司在休假审批及后续沟通中,并未体现出对员工的关心关爱。张三亲哥哥病危去世,向单位提出请不带薪的事假,用人单位不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号:(2025)京03民终9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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