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圈子里的那些"猫腻":串通投标怎么认定,又该怎么防?
![]()
说到招投标,很多人觉得这就是走个过场——反正内定好了。这话虽然刺耳,但确实道出了业内的一些潜规则。不过最近几年,随着电子招投标普及和监管手段升级,那些老套路越来越容易露出马脚。今天咱们就来聊聊,法律上怎么认定串通投标,以及各方该怎么守住底线。
![]()
一、串通投标的两张"面孔":恶意串通 vs 视为串通
法律上对串通投标的认定,其实分了两种层次。
第一种叫恶意串通,这就属于"明知故犯"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列了七种情形,说白了就是几方提前通气、操纵结果。比如供应商之间商量好谁中标谁陪跑,或者采购人偷偷给某家透露其他对手的底牌。这种主观恶意很明显,处罚也重。
第二种是视为串通投标,见于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这种情况不需要证明主观故意,只要客观上出现了某些特定情形,法律就直接推定你串通。比如几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居然是用同一台电脑做的(硬盘序列号、MAC地址都一样),或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个人账户转出。这种"技术串标"在电子化时代特别常见。
![]()
二、新型串标手法: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容易被抓
现在的串标手段早就不是单纯吃顿饭、递个信封那么简单了。但讽刺的是,技术含量上去了,留下的痕迹反而更多了。
电子设备特征码雷同是最典型的例子。某电梯采购项目中,两家公司投标文件里的硬盘序列号、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完全一致。调查后发现,两家公司的标书都是找同一个人做的。财政部门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罚了款,还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
还有IP地址异常。某个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标单位和另一家公司的解密IP、下载IP都一模一样,而且指向同一栋写字楼。这种"巧合"实在说不过去,最后中标无效,各罚了项目金额千分之十。
造价锁混用在工程领域很常见。一农村修路项目,两家公司工程量清单的加密锁码一致,查下来是用同一把造价锁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的。
人事关系混同也值得关注。某公司投诉串通投标案中,两家公司派来的投标代表居然是第三家公司的员工,社保都缴在那边。这种"套娃"式关联,法院认定构成串通。
当然,也有"翻车"的情况。某项目,三家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呈规律性递增(每次差300元),看起来很像商量好的。但法院认为,第一轮报价并非最终有效报价,且仅此一点不足以证明协商,最终没认定串通。这说明,单凭报价规律不能直接定罪,还得结合其他证据。
![]()
三、串标的代价:行政、民事、刑事三管齐下
串通投标可不是罚点钱就能了事的,而是面临三重追责。
行政责任方面,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罚款是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营业执照都可能被吊销。
民事责任上,被挤掉的竞争对手可以要求招标人和串标方连带赔偿,包括做标书的成本、差旅费、预期利润等。
最狠的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025年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立案标准显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或者两年内因串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犯的,都得刑事立案。
某营养餐招标案就是典型。两家公司人员有交叉任职、资金往来等异常情况,中标金额993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四、怎么防?各方都得上心
预防串标不能光靠监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都得各司其职。
采购人首先要管好自己的需求。技术参数别搞得太"量身定制",信息公开要到位,别让招投标变成走过场。内控机制要健全,重大采购集体决策,关键岗位分离制衡。保密工作尤其重要,谁接触敏感信息、谁有可能泄密,都得有数。
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也很大。编招标文件时,别设歧视性条款,评审标准要尽量量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开评标过程要规范,全程录音录像,保存至少十五年。现在电子化手段很发达,特征码比对、IP监测、雷同性分析这些功能要用起来,系统自动标记的异常线索不能视而不见。
评审专家得守住独立评审的底线。发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有规律性差异等嫌疑,要及时报告。别以为装没看见就没事,配合操控评分是要担责的。
监管部门则要完善制度、强化协同。2025年最高法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行刑衔接机制越来越顺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串通投标的记录还要纳入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串通投标破坏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根基,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治这类行为,既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也离不开技术手段的升级,更需要各方主体的自律。毕竟,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市场,最终受益的是每一个守规矩的参与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